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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19-04-25 16:06 【字体:
  

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187—201812月)

 

参保对象 险种

本市户籍职工

外来人员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
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缴费基数

1700—18864

1700

3772.8—18864

缴费
比例

合计

20%

20%

20%

单位

12%

12%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个人

8%

8%




缴费基数

3772.8—18864

3772.8

3772.8—18864

缴费
比例

合计

8%

5%

10%

单位

6%

3%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个人

2%

2%




缴费基数

1700

1700

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缴费
比例

合计

1%

0.5%

单位

0.5%

0.5%

个人

0.5%




缴费基数

3772.8—18864

3772.8—18864

缴费比例

合计

0.7%

0.7%

单位

0.7%

0.7%

个人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除建筑工程项目团体工伤保险外,其他工伤保险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的规定缴费。

备 注

1)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288元, 20187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月。
2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厦府[2017]404号)、《厦门市人社局 厦门财政局 厦门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7]235号)的文件要求,对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保费实行减负。
  1.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含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至201812月。
  2.医疗保险: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份的费率由8%调整为6%,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交部份的费率由4%调整为3%
  3.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份的费率由1.5%调整为0.5%执行,本市户籍个人缴费部份由1%调整为0.5%执行,外来员工不用缴纳。
  4.工伤保险:除建筑工程项目团体工伤保险外,其他工伤保险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上述各项险种的减负政策执行至201812月,若有调整或延长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3)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7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4)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人员、外国人,可以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厦门市人社局网址:http://hrss.xm.gov.cn                     咨询电话: 12333
厦门市税务局网址:http://www.xmtax.gov.cn                    咨询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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