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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用人单位解雇员工 须用证据说话
时间: 2019-08-03 08:34

   

  以员工消极怠工、违反作业流程,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为由,公司单方面解雇员工。但由于公司拿不出员工失职的证据,员工反而获得了赔偿。

  本期专栏,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通过具体案例,详细解读公司解雇员工相关问题。

  公司单方解除合同 职工申请仲裁 

  近日,职工小林来到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他表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求该院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海沧区仲裁院受理了申请,通知小林所在的公司,并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小林所在公司负责人表示,小林是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下失职行为:

  ●在发货时消极怠工,导致货柜漏装,给公司造成运费损失;

  ●在出货过程中未细致做好检查工作,导致客户投诉不断;

  ●在发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核实货物的数量及重量,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

  ●不服从公司管理,公然挑衅、威胁主管。

  对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小林有两种严重违规情形:

  ●违反作业流程,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

  ●无理取闹,在公开场合公然挑衅或者威胁主管,情节严重。

  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小林认为,虽然他和公司在工作中有纠纷,但这是公司的片面意见,与事实不符。

  公司举证不足 被判定解除合同违法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请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该公司提供了一些材料,但经过庭审质证,仲裁庭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林存在4项失职行为,也未能证明小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如在发货时如何“消极怠工”、如何违反“作业流程”、公司蒙受的“巨大损失”是什么等,都缺乏证据证明。

  仲裁员认为,由于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情形,所以该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员表示,小林所在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小林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所在公司支付赔偿金。最终,小林拿到一笔赔偿金。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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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晚报 2019年8月3日 第B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