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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招用超龄人员需签劳务协议
时间: 2019-10-22 15:15

市人社局出台文件,为用工双方提供规范指引

  厦门企业招用了“超龄人员”,需要注意什么?近日,市人社局出台了《企业使用超龄人员政策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更好地维护超龄人员和企业的利益。

  “超龄人员”,是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或者虽未满上述年龄,但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使用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职业伤害责任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约定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纠纷处理办法等事项。用工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使用超龄人员的,可通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对公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使用超龄人员备案”功能模块进行备案。

  在工作期间,如果超龄人员受到职业伤害怎么办?该规范规定,用人单位与超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的,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是,如果企业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规范中还规定,鼓励企业通过与超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相关责任,并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减轻相关赔偿责任。

(来源:厦门晚报 2019年10月22日 第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