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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参加社会保险 您有这些权益
时间: 2019-12-13 08:00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可以享受哪些权益?今天,厦门市人社局和海西晨报社联合主办的“社保有事我帮您”专栏为您详细解读。

  基本养老保险

  首先,参保人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次,参保人有基本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的权利。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此外,参保人还有知情权、监督权、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工伤保险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还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失业保险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可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益。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来源:海西晨报 2019年12月13日 第A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