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还在为企业未复工、自己收入低而发愁?近日,厦门市人社局出台《疫情期间鼓励支持歇业半歇业企业职工兼职意见》(下称《意见》),并提供了相关的操作指引,旨在减轻企业人力成本负担,增加歇业企业职工收入。
兼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从事双重或者多重职业劳动的行为,主要有非全日制、全日制、完成生产任务制等方式。《意见》指出,如果想兼职,职工与原所在企业应签订职工在企业歇业半歇业期间到外单位兼职的书面协议,明确职工外出兼职期间工资待遇、社保缴交、兼职期限、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及不得有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等事项。协议签订后,企业应给职工出具同意兼职证明书。而企业招用兼职职工时,应要求兼职职工提供原企业同意兼职证明书,了解其可兼职期限和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等信息。
职工与新招用企业,应协商确定用工形式、录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签订书面兼职协议,明确兼职工作岗位、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资结算周期与支付方式、劳动保护、工伤保险和离职程序办理等。
《意见》指出,兼职职工与原所在企业劳动关系是不变的,仍由原所在企业缴交社保并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待遇。此外,兼职职工与兼职企业可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兼职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兼职的,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兼职职工在兼职期间计划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提前30日书面告知原单位,原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告知,给原单位造成损害的,职工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您可登录厦门市人社局官网(hrss.xm.gov.cn)或“厦门人社”微信公众号了解详情。
(来源:海西晨报 2020年4月28日 第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