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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天气持续酷热 高温津贴领了吗
时间: 2020-06-25 09:31

  

  ■我市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本月,我市已经连续六日最高气温超过35℃了。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近期加强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检查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连日来,市人社局深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露天作业场所,详细了解高温津贴规定落实情况。对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高温津贴规定,未发、少发高温津贴或以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的,约谈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高温作业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可以拨打12333或向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人社部门将核实处理。如果因为高温津贴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要注意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提醒】

  1、5月-9月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5月按实际高温天数以12元/天计发;6月-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以12元/天计发。

  用人单位应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替代高温津贴。

  2、日最高气温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市人社局提醒,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对高温岗位要采取通风、隔热和降温措施,配备防暑降温设施,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来源:厦门晚报 2020年6月25日 第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