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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厦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时间: 2020-09-04 11:39

  从2020年1月1日起,福建省按照“五统一,一调剂”的总体要求,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其中,对于工伤待遇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和经办流程。那么,省级统筹后,厦门工伤职工待遇如何核定?经办流程又有哪些变化呢?本期《社保有事我帮您》专栏将为您逐一梳理。

  工伤待遇方面

  ●工伤医疗费用:省级统筹后,工伤医疗费用将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相关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核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伤职工抢救、急救情形下使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核定的范围;境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属于基金核定的范围;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取内固定费用和辅助器具更换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全省标准统一规定为省内30元/天、省外40元/天,厦门仍执行50元/天的标准,待全省标准调整超过厦门标准后再按全省标准执行。

  ●转外就医相关待遇:对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全省标准为250元/天,厦门仍执行350元/天的定额标准,待全省标准调整超过厦门标准后再按全省标准执行;治疗等待期为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

  ●涉及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两项指标计算的待遇:2020年涉及使用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的,厦门以7097元/月为标准计算,从2021年起,厦门将按照全省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待遇;2020年涉及使用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工伤待遇的,厦门以男性78.32岁、女性83.48岁为标准计算。

  使用上述职工月平均工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的工伤待遇项目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定期待遇:省级统筹后,工伤定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统一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定期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019年度,厦门已根据省人社厅的文件要求调整工伤定期待遇。2020年及之后的定期待遇调整,也将按照省人社厅的相关要求统一进行。

  经办流程方面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材料:按照要求,将过去提供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声明书的方式,调整为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

  ●异地就医的办理程序:省级统筹后,工伤职工受伤后可直接在福建省内任一设区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无须报备,其医疗费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因伤情治疗需要,省内跨设区市或转本省以外地区就医的,仍需在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才可享受转外就医交通费、等待治疗期食宿费待遇。

  ●工伤定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每年须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一次,认证时间可自行选择,前后两次认证时间差不得超过12个月。认证方式有现场认证、资格认证表认证、人脸识别认证(登录“厦门人社个人服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工伤定期待遇认证,按提示操作即可,16周岁以下认证对象除外)。

(来源:海西晨报 2020年9月4日 第A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