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方便各用人单位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单位和职工的社保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及时规范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
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为所录用职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录用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不再办理就业登记。
二、便捷高效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服务
(一)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厦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网”(https://app.xmhrss.gov.cn/xmhr)或按税收登记地到相应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职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
(二)便捷服务
1.就业登记系统模块中已增加预办理登记功能,用人单位最早可提前三天办理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可以在节假日给职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市就业中心会将用人单位提交的就业登记数据及时发送给税务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