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 办理博士、硕士学位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省外调入及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第十一条 | 厦门市 人社局 |
各毕业院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2 | 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 | 办理博士、硕士学位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第十一条 |
厦门市 人社局 |
各毕业院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3 | 《干部介绍信》复印件 | 办理省外调入及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 厦门市 人社局 |
人事档案部门(如市区人才、有人事档案自管权限事业单位、国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4 | 医师(或护师)执业资格 | 办理省外调入及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厦门市 人社局 |
各省市 卫健委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5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证明该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 |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第二条: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材料 第五点 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 厦门市 人社局 |
税务部门 | 在厦参保的企业可共享地税的参保信息,取消该项证明, |
6 | 就业及失业登记证 | 本市(及视同本市)的失业人员、外来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保机构备案。 个人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在二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向社保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可以帮助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社保机构应当在三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在《劳动就业手册》上载明,并按时足额发放。 |
市区社保中心 | 就业部门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办理部门主动核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7 | 出生证及生育证 | 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 |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领取的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市区社保中心 | 医疗机构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办理部门主动核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8 | 在厦缴交社保凭证 | 资料凭证 | 1.《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2.《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人调发〔1992〕17号) 第七条 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注明是聘用制干部。 3.《厦门市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厦委组〔1992〕34号 厦人〔1992〕056号); 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企事业人事调动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厦人〔2007〕70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调入我市企业申报条件的通知》(厦人〔2010〕79号); 6.《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五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等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
市人社局 | 税务局 | 社保系统查询 |
9 | 计生证明 | 资料凭证 | 市人社局 | 民政局 | 无需提供 | |
10 | 学历认证报告 | 资料凭证 | 市人社局 | 学信网打印 | 学信网查询 | |
11 | 离婚证 | 资料凭证 | 市人社局 | 民政局 | 无需提供 | |
12 | 离婚判决书 | 资料凭证 | 市人社局 | 民政局 | 无需提供 | |
13 | 离婚协议 | 资料凭证 | 市人社局 | 民政局 | 无需提供 | |
14 | 结婚证 | 资料凭证 | 市人社局 | 民政局 | 无需提供 | |
15 | 配偶病故证明 | 资料凭证 | 市人社局 | 公安、民政、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 | 无需提供 | |
16 | 产权证 | 资料凭证 | 市人社局 | 土地管理局 | 无需提供 | |
17 | 工商营业执照 | 资料凭证 | 市人社局 | 工商局 | 无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