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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控】疫情期间,厦门企业和员工必看的热点法律问题(普法系列1)
时间: 2020-02-14 12:22

今日说法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此

  人社君汇总整理了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的

  热点法律问题进行分类梳理

  从今天起陆续推出

  系列热点法律解读

  敬请关注!

 

  问题一: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第7号《通告》规定,所有市域外入厦人员(含本市外出的返厦人员)必须在抵厦1个小时内向居住地或目的地所在社区(村)以及单位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所有在厦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各项通告。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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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二:劳动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第8号《通告》规定,所有入厦人员有配合接受疫情防控措施的义务,对于拒绝履行本通告规定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问题三: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第三条春节延长假期的有关规定第(十五)项之规定,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职工提前返岗的,如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加班生产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紧急保障防护措施需要加班等情况,属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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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四: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现行立法,疫情防控期间,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例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五:春节假期、延长休假期与延迟复工期,有区别吗?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2020年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共计3天为春节假期,即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放假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的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同时,根据《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规定,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工资支付。

  1、标准工时制: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未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生产的通知》,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和疫情防控必须的企业,厦门市各类企业不早于2019年2月9日24时复工。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期。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内,未经许可不得要求劳动者返岗,但可以向劳动者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

 

  问题六: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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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七: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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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八: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来源:法治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