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4号)(文件附后),即日起,取消“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事项。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用人单 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4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