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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度三月份工资发放政策指引》的通知
时间: 2020-04-01 17:44

各区人社局,各企业用人单位:

  为了帮助企业和职工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复工复产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2020年度三月份工资发放政策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31日

2020年度三月份工资发放政策指引

  一、3月份已复工复产的企业的工资发放

  对于3月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

  二、3月未复工复产的企业的工资发放

  (一)由于企业原因3月份整月未复工的,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企业安排职工新的劳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新标准执行;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1800×60%=1080元/月)发放。

  (二)由于企业原因,在3月1日以后(不含3月1日)4月1日(不含4月1日)前复工的企业,在复工之日前的工资支付按本条第一款执行,从复工之日起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

  三、关于3月份职工无法正常上班的工资支付

  企业已经复工复产,因疫情影响或者个人原因,职工无法正常上班的,从3月1日起,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按以下处理:

  1.属于疫情防控要求隔离的。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1800×60%=1080元/月)发放。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正常工作工资。如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因远程办公的办公时间和办公效率与正常上班有差别而重新约定工资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2.受疫情影响如交通限制等原因,职工无法返岗期间,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1800×60%=1080元/月)发放。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当地交通限制通告等材料。

  3.职工个人原因无法复工的,如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假;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