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国家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近日,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省里正在研究制定工资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为做好政策过渡衔接,根据上述规定和通知精神,现就2021年11月1日至省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出台前(以下简称“过渡期”)工程建设领域办理工资保证金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资保证金缴存范围和缴存要求
过渡期内,全市所有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按《规定》由总包单位在本市经办银行开设专户存储,或向本市经办银行申请开立保函。
二、《规定》中差异化存储起算时间
根据省通知精神,差异化存储起算时间自2021年11月1日《规定》施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过渡期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上限
过渡期内,按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暂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比例存储,存储上限为500万元。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四、因疫情原因尚未缴存的工程建设项目处置
过渡期内,因疫情原因,在2021年11月1日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且尚未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属于市建设局2021年建筑企业免存储工资保证金公示名单的,可到市人社局开具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单。
五、已办理银行保函未上交的情况处置
按原有政策在《规定》施行前已办理银行保函而未交原监管部门的,原银行保函继续有效,银行保函正本交至市人社局进行保存。
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办理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劳动力大厦807
联系电话:0592-5031187 5031189 5030533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