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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时间: 2023-06-12 11:31

厦门望歆装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厦人社行理决字〔2021〕05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厦人社决催字〔2023〕00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如下: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以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方式退还稳岗返还资金,共计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壹元柒角(¥2291.7),将履行情况告知我局。账户信息为:

  开户名称: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

  开户行:厦门工行鹭江支行

  账号:410002002920000245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联系人:李先生,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联系电话:7703320)提出,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2-7703320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

  邮编:361012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