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56号)要求,现就我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
参保企业2023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按省级规程另行实施。
二、发放标准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三、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也可用于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技术研发、营销推广、物流运输、场地租赁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四、申请方式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方式。
(一)市人社局将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hrss.xm.gov.cn/) 公示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名单,并通过短信通知相关企业;
(二)自名单公示发布当日起,用人单位可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依次点击网上办事-单位登陆-社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页面确认单位信息(填写核实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账号、收款银行名称、收款银行行号信息),或携带相关材料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确认。
(三)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在用人单位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后,将按程序直接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
如用人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未进行确认核实单位信息的,将视为用人单位自动放弃,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兑现该用人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过程中,因用人单位填报信息错误导致发放不成功的,经市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未能在2025年1月31日前核对账户信息或核对后信息仍错误,将视为用人单位自动放弃。
五、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地址
机构名称:市社保中心
地址: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
机构名称:思明区社保中心
地址:思明区前浦东路20-1号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机构名称:湖里区社保中心
地址: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
机构名称:集美区社保中心
地址:集美区诚毅大街2号之1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机构名称:海沧区社保中心
地址: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机构名称:同安区社保中心
地址:同安区银湖路8号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
机构名称:翔安区社保中心
地址: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1楼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