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对象和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对象范围为18至63周岁的下列人员(不含财政供养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来厦创业台湾同胞。
上述人员创办的商事主体在厦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且申请贷款时仍在厦门正常经营,且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且申请贷款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国统字〔2017〕213号文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小微企业名录执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对象的人数(网络商户除外,劳动关系与实际用人单位一致)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依法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厦门办理就业登记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含3个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员工仍在职。同一人员只能1次作为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新招用人员条件享受贷款额度。(“在职职工”是指企业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时距63周岁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年限),其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对象范围内人员(网络商户除外)合伙创业满3个月(含)以上,且能提供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对象条件人员,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万元额度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商事主体招用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须一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享受上一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间贷款个人、小微企业累计招用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对象条件人员就业人数分别为5人、20人以上,连续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已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关联的商事主体被转让的,商事主体新的法人申请创业担保借款次数按累计计算,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贷款利率标准和贴息标准
(一)利率标准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开始执行之日前,已经发放且尚未还清贷款的或已签订贷款合同但尚未发放贷款的,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贴息标准
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借款人先垫付,再予贴息,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贷款贴息期间法定代表人不得变更,且商事主体正常经营。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要跟踪监督贷款使用情况,防止挪作他用。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违反贷款规定用途、违法违规经营被查处、被审计监管部门认定违规的,法定代表人退休或成为财政供养人员的,以及停业、注销、吊销、经营异常等情形的,停止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展期、逾期的,原则上不予贴息,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创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后,合伙人退出不影响财政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后,被吸纳就业人员离职不影响财政贴息。
四、取消反担保的情形
用担保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要求借款对象提供反担保,鼓励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可以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省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由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审核时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取消反担保。
五、担保基金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部门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可根据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对担保基金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应积极催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创业担保基金代偿:
(一)借款对象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对借款对象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对象或者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死亡,或者根据民法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在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追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对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在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对象已经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法律诉讼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对象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法律诉讼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对借款对象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对象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经办银行向市人社局提交书面创业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贷款合同、还款明细和各种催收佐证等材料,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召开联席会议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精神,从担保基金中按80%的比例拨付给经办银行,剩余部分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代偿款包括未还贷款及利息、催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合理律师费等)。
财政承担的代偿资金,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对象提交身份资质认定申请时商事主体注册地所在的辖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
担保基金设置20%的熔断率上限,对触达熔断率上限的经办银行暂停代偿,待熔断率低于20%后方可重启代偿。熔断率=(累计代偿金额-累计追偿收回返还担保基金金额)/(申请代偿时点上月末贷款本金余额×80%)。
六、贷款和贴息申请流程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商事主体注册地所属区、街(镇)申请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意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或直接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与借款对象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合同金额不得超过贷款额度上限,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应在贷款合同中予以注明。经办银行加强对借款对象尽调,需要借款对象增加其它担保措施的,按规定另行办理担保。经办银行与借款对象对接失败的,由经办银行向借款对象发送告知信息,借款对象可以选择其他银行重新洽谈借款事宜。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纳入市人社部门预算,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贷款发放后每半年贴息一次,经办银行每年3、9月核查其贷款客户实际经营情况,依据本通知中明确的贴息标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向各区借款对象身份资质认定的人社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区人社部门按要求审核,并直接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借款对象身份资质、贷款贴息资质认定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街(镇)组织全面核查,区就业中心备案并按年度业务量(贴息按当期业务量)5%的比例进行复核。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街(镇)初审检查,区就业中心组织全面核查。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的,由实际经营地区、街道(镇)协助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相关图像资料通过平台推送给借款对象认定业务受理区、街道(镇)审核存档。借款对象贷款身份资质认定通过的,由区就业中心在政府部门官网上进行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签署复核意见(身份认定结果有效期限为3个月)。
七、奖惩措施
经办银行每年3月份向市人社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市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经办银行上一年度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拨付给经办银行,鼓励经办银行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对于突破贷款利率上限的贷款,不纳入财政资金贴息和奖励的范围。
经办银行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数据(附件)报市财政局,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市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每年对各经办银行数据报送的及时性、报送质量进行通报。
八、责任分工
市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质认定情况汇总,创业担保贷款系统的更新维护,经费预算汇总,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资金的预算、发放并协助做好绩效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银行做好代偿相关工作等;区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质认定、贴息资质的审核、贴息资金的发放、经费预算编制。
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开展基金的日常管理,做好代偿损失的拨付、经费预算保障和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查发放、贷款管理和追偿,以及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核、核算、申报、拨付,按要求报送数据。
财政、人社、银行各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必要时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2024年12月31日前发放贷款的贴息,可按贷款合同享受至贷款期满。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开始执行之日期间,参照闽财规〔2024〕1号文落实。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厦人社〔2019〕27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内容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依据各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对象认定标准
2.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
3.创业担保贷款台账清单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