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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开展个人失业登记
时间: 2020-06-30 10:45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厦人社办[2020]51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如果你从用人单位离职了可以进行个人失业登记,以便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帮扶服务及失业保险待遇。

  一、背景

  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42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切实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

  根据上级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将统筹安排、分步推进,通过搭建失业登记管理平台、建立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市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规范失业登记办理流程,动态管理登记失业人员,提高全市失业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及时全面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强化失业人员服务,开展精准就业帮扶。

  二、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来说,今后的操作手续与目前相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登录登录厦门市产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网址:https://app.hrss.xm.gov.cn/xmhr;以下简称平台),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登记手续(即目前的失业登记手续)。

  (二)劳动者

  目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不用进行失业登记。从7月1日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常住人口(含港澳台居民),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上或者到线下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以适当方式主动反馈办理结果。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作用和意义

  进行失业登记,对劳动者有什么作用呢?今后,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前,需要先进行个人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人社部门将强化登记失业人员服务。

  市人社部门将搭建失业登记管理平台,采集登记失业人员基础信息,完善构建失业人员数据库。依托失业人员数据库,人社部门将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为其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具体服务包括:

  1、开展精准就业帮扶。失业人员登记失业后,失业人员名单将被推送至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将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信息调查和“112”就业帮扶,了解其就业意向、培训意向、创业意向,宣传我市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失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上门走访调查,一次培训推荐,二次就业推荐,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积极宣传就业困难群体优惠政策,引导其实现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对失业人员培训意向较集中的社区,可按需开班进行培训,并及时推送信息给失业人员。

  2、介绍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

  3、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实训)服务,可依据《关于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2号)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补贴(助)奖励优惠政策。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在主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同步受理政策申请。各经办机构将广泛宣传,主动告知,根据登记失业人员需要提前介入、提前服务、提前指导,帮助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到相关政策福利。

  四、办理渠道

  劳动者失业登记可通过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进行。

  线上渠道包括:人社部依托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含网站、APP端);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网厅(https://app.hrss.xm.gov.cn/ggfwwt-portal),微信端也将于近期推出。

  线下渠道为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本市户籍劳动者线下渠道进行失业登记,可在户籍地所在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含港澳台居民)线下渠道申请失业登记,在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附:问答:

  问:失业登记对象是哪些人员?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失业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含港澳台居民),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上述失业人员未办理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的,视为无就业要求人员,不计入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

  问:失业登记内容包括哪些?

  答:失业登记内容应包括不限于: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健康状况(如残疾,需注明伤残等级),失业时间,证件类型,证件号,户籍地址,常住地址,职业(工种)资格及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级别,联系方式,登记失业地,失业原因,是否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意向,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人的书面承诺等。

  问:哪些人员需要被进行失业登记注销?

  答: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就业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

  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终止就业要求:

  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死亡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4)其他情形。

  注销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再次满足失业登记申请条件后可以申请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