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组成。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厦人社〔2020〕240号),公布了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调整背景
2020年9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67号),其中规定: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88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
2020年11月27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44号),其中规定: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3元的基础上增加7元。
二、调整方案
(一)调整范围:
领取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我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调20元,调整后为310元。
我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按省定标准调整,即月标准上调7元,调整后为130元。
(三)执行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友情提醒
从2021年1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2020年12月底前,我市约3.8万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将收到一笔补发的调整款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如果有疑问,可登陆厦门人社官网查询,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进行咨询,或到市、区、街镇、社区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