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不断加强高技能人才选拔和培养,日前,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了《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
职业技能竞赛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优秀技能人才、激励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2017年,上海申办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办权,习近平总书记在申办陈述阶段亲自通过视频发表致辞;2020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为第一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专门发来贺信,充分肯定技术工人队伍的重要地位,深刻阐明职业技能竞赛的重要作用。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竞赛工作,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2022年10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技能竞赛发展作出了重要指引。《意见》指出,要“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国行业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专项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中国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技能人才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人才评价、选拔、激励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让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统筹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依据《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充分调研,研究形成了《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二、基本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33条,明确市人社局作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管理部门,明确了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竞赛组织委员会、竞赛执行委员会等竞赛主要组织机构的职责。
在职业技能竞赛备案方面,明确了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竞赛项目的申报备案流程。
同时,对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提出明确要求,对选手参赛、裁判产生、成绩评定、违纪处理等竞赛组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规范要求。
在竞赛集训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集训活动要求和集训单位的条件。
在竞赛奖补方面,明确了市级竞赛的奖项设置、选手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奖励标准及相关单位的补助标准等。
在职业技能竞赛的资金申请与使用方面,《管理办法》对各项奖补申请程序与使用要求作出规范。
三、主要亮点
《管理办法》充分总结了我市过往竞赛组织与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参照、借鉴了《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竞赛组织架构
《管理办法》设置了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竞赛组织委员会、竞赛执行委员会为主的组织架构,施行牵头主办单位负责制,明确了各组织的主要职责,强化了我市职业技能竞赛的全过程管理。
(二)主动对接上级赛事
《管理办法》按照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的建设要求,主动对接上级竞赛活动,加强市级技能竞赛的选拔作用,一方面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每2年举办一次的实际情况,确定市级一类竞赛按“大小年”形式举办,同一职业(工种)原则上两年内不重复举办,避免选手每年重复参赛,最大化提升办赛效益;同时,市级竞赛同时作为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举办时,裁判员可按照世赛“裁教一体”的方式产生,即由各参赛队伍推荐1名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或教练,经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直接组成该职业(工种)竞赛项目的裁判队伍,让选手和裁判更早适应世赛规则。
(三)合理制定竞赛奖励
历年来,我市选手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无资金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补助参考各地市情况发放,《管理办法》秉承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激励选手走技能报国之路的原则,分级分类设置竞赛奖励。竞赛奖励按照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人社部牵头主办的国家级一类竞赛和专项赛事、省人社厅牵头主办省级一类竞赛、市人社局牵头主办市级一类竞赛的我市选手进行分类设置,不同层级的同一竞赛项目,可按各层级竞赛分别给予奖励。
其中,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我市选手,分别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同比例配套奖励;对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人、4万元/人、3万元/人奖励;对参加人社部牵头主办国家级一类竞赛和专项赛事获得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我市选手给予2万元/人奖励;对参加省人社厅牵头主办省级一类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给予1万元/人奖励;对参加市人社局牵头主办市级一类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5万元/人、0.4万元/人、0.4万元/人奖励。
同时,对在市级一类竞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名选手的指导老师颁发“优秀指导老师”证书。
(四)推进评价制度改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鼓励创新评价方式,运用包括竞赛选拔在内的多种鉴定考评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管理办法》依照现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将竞赛理念与先进标准融入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以厦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代章的方式,根据选手成绩对其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结合竞赛活动大力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对市级竞赛中理论和操作技能成绩考核均合格,或对仅设置操作技能考核的竞赛中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参赛选手,市级一类竞赛的可认定为高级工技能等级,市级二类竞赛的可认定为中级工技能等级。特别地,对在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第1名的选手,可认定为技师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或本职业<工种>的最高等级);对获得第2-3名的选手,已具有高级工的,最高可晋升为技师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及以上的,不再晋升;对在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第1名的选手,可认定为高级工技能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