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即将到期失效。为做好政策衔接,我市对原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并重新发布《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厦人社规〔2023〕3号)。
一、主要内容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2024年1月起,增加600元和800元两个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为90元和110元。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14档,分别为:
缴费档次 |
补贴标准 |
缴费档次 |
补贴标准 |
200元 |
50元 |
1000元 |
130元 |
300元 |
60元 |
1500元 |
150元 |
400元 |
70元 |
2000元 |
170元 |
500元 |
80元 |
2500元 |
190元 |
600元 |
90元 |
3000元 |
210元 |
700元 |
100元 |
3500元 |
220元 |
800元 |
110元 |
4000元 |
230元 |
(二)明确政府代缴人员范围和标准
经认定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人员),由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三)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2024年1月起,本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为每人每月370元;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定最低标准160元。
(四)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全国、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二、提醒事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已参保的城乡居民若要变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参保身份)的,应于2024年1月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