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1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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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市政府和我局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局档案室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四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实施和监督与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各处室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处室政府公开信息送交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办公室,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宏网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电子文本,对未形成电子文本的公文或信息,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一式两份,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1),且都应按要求填写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见附件2)。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七条 各处室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报局办公室,审核后送交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八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局办公室会同局监察室定期对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局办公室、监察室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51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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