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会同局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局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