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加快人事工作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厦门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推进本局政务公开工作,为厦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推动本局政务公开水平明显提升,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快,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三、基本内容
(一)组织机构标准化
1、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发生变动的,及时调整到位。
2、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研究和解决本单位政务公开中的重要问题。
3、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履行好承办本局日常公开工作的职责,监督机构履行好监督本局公开工作的职责。
4、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至少有1名兼职人员具体承办本局的公开事宜。
5、主动公开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等。
6、建立健全本局政务公开规章制度,规范办事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标准化
1、把本局在履行职责、提供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相关规定外,予以公开。
2、把社会普遍关心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强烈的事项,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局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本局重大决策、权力运行、提供管理和服务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公开。
3、根据所属公开类别和本局实际情况,将公开内容分门别类予以公开。
(三)公开形式标准化
1、根据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视情采取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公共查阅室、固定公开栏、宣传资料、厦门人事网、《厦门人事》刊物,以及全体人员会议、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2、在厦门人事网首页设立公开栏,建立与公众网上沟通的栏目。
3、公布本局政务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设立公开意见箱。
(四)公开时间标准化
1、公开时间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内容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
2、推进决策公开。对于重大决策,适当适时公开,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3、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属于长期公开内容的,应当长期公开。
(五)公开程序标准化
1、按照“提出、初审、审核、公开、反馈、整改、建档”七项程序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绘制公开流程图,确保职责清晰、责任到人。
2、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行为,按程序和时限提供信息或者作出答复。
3、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做到事事有记录、件件有档案。
(六)监督保障标准化
1、主动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纳入到政风行风评议、绩效考评和精神文明建设中。
2、定期组织自查,将自查情况在本局局务会或局机关全体人员大会上通报点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定期公布本局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开展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
四、实施步骤
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从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按照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验收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3年3月)
1、开展动员部署。抓好思想发动和学习培训,深刻认识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政务公开是规范权力运行和预防腐败的有效举措,是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支持和保证,要全面把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里的部署要求上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制定工作方案。把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与党务公开标准化建设、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制定并向市政务公开办报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3年4—6月)
1、充实机构人员。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实施后人员变动较大的实际,对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进行调整充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日常工作持续规范开展。
2、加强检查整改。责成专门人员,在对本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监督和保障等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并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形成长效机制。同时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通过金宏网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市效能办)。
3、强化指导监督。本局政务公开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厦门人事网、政务公开栏等公开工作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相关反映和诉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提升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水平。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13年7—12月)
1、迎接检查。严格按照省公开办制定的评估考核表的要求,在细致做好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2013年7月迎接市政务公开办的检查验收,2013年下半年进一步接受省政务公开办的抽查考评。期间,市政务公开办还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督促问题整改,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进行计分。市政务公开办对检查验收情况将视情予以全市通报,并表彰一批亮点突出、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办事公开单位作为标准化建设先进单位。对领导不重视、标准化建设进展缓慢、工作没有起色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总结提升。在积极配合省、市对本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抽查、检查验收的同时,更要注重抓整改落实,抓总结提升,并自觉向兄弟单位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推进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形成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
附件:福建省政务公开评估考核表(适用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
附件
福建省政务公开评估考核表
(适用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
项目 | 评估考核内容 | 分值 |
组织 机构 与 职责 (10分) | 1、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 2 |
2、成立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 | 2 | |
3、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等。 | 3 | |
4、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公开规章制度,规范政务公开工作。 | 3 | |
公开 内容 (38分) | 5、本单位权力运行全过程,包括行政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裁量标准及配套制度和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执法结果。 | 5 |
6、本单位财务收支、公共资源配置、人事任免、监督投诉公开情况。 | 3 | |
7、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2 | |
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2 | |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2 | |
10、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 2 | |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 2 | |
1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2 | |
1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2 | |
14、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2 | |
15、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2 | |
1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2 | |
17、环保、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情况。 | 2 | |
18、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 2 | |
19、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 2 | |
20、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 2 | |
21、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 2 | |
公开 形式 (9分) | 2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公共查阅室、固定公开栏、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内部刊物以及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公开信息。 | 4 |
23、建立网站向社会公开信息。 | 3 | |
24、公布政务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 | 2 | |
公开 时间 (10分) | 25、政务公开单位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全程公开,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 3 |
26、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4 | |
27、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属于长期公开内容的,应当长期公开。 | 3 | |
公开 程序 (28分) | 28、政务公开单位提出其职责范围内属于公开的事项,由公开工作机构依照《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并上报本单位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 2 |
29、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对公开工作机构上报的拟公开内容进行审核确定。 | 2 | |
30、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 4 | |
31、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收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 3 | |
32、政务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在30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 3 | |
3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反馈。 | 3 | |
34、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作出答复。 | 6 | |
35、政务公开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按照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 3 | |
36、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建立政务公开档案,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及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等形成文字资料,分门别类,立卷建档。 | 2 | |
监督 和 保障 (5分) | 37、政务公开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3 |
38、政务公开单位将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 2 | |
加分 项目 (10分) | 39、政务公开工作经验或做法被省政务公开工作小组或省部级以上单位以文件形式予以推广的。 | 2 |
40、政务公开工作经验或做法受到省政务公开工作小组或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 1 | |
41、政务公开工作经验或做法受到省政务公开工作小组或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或在讲话材料中肯定的。 | 1 | |
42、政务公开工作经验或做法在全省性以上会议作典型经验介绍的。 | 1 | |
43、政务公开工作经验或做法在本系统或全省范围推广的。 | 1 | |
44、政务公开单位在省效能办或设区市效能办组织的年度绩效考评中,位列前三名的。 | 2 | |
45、政务公开单位被市或县(区)直机关工委评为先进文明单位的。 | 2 | |
备注 | 同一工作经验或做法同时具备第39-43项加分情形的,以最高加分值计一次,不重复加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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