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1-01-2020-090 主题分类 公开答复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函〔2020〕126号
生成日期 2020-06-30
标 题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4041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4041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6-3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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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类别:C类

陈秀雄委员: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退休工龄计算问题》(第202040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市外来员工养老保险自1999年7月正式实施,结合外来员工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而制定,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我市也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对外来员工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流程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外来员工的权益和发展。

  二、措施与成效

  (一)我市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过程

  1994年2月,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印发《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厦社保[1994]001号),作为地方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性举措,是外来员工最早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依据。其中第三条规定:“我市企业招用的外来劳动力,由企业按每人每月20元,个人按每月10元缴纳养老保险费。外来劳动力离开厦门时,缴费满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一次性支付其扣除管理费后缴纳总额的70%(即每月支付19元);缴费未满三个月的,只退还其个人所缴金额”。根据该文件,外来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其性质为储蓄性养老保险,系我市正式建立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

  1999年,我市出台了《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厦府[1999]综0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对外来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外来员工自1999年7月起参保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外来员工户籍迁入我市成为城镇居民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可在我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制度将我市外来员工与国家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接轨。

  2010年,我市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暂行办法》,制定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外来员工在我市1999年7月起计算缴费年限,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在我市办理退休。

  2014年6月,我市首批外来员工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关于外来员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标准等因素相关,其中,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我市外来员工养老保险自1999年7月开始实施,外来员工从1999年7月开始计算缴费年限,1999年6月前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同时,根据国家转移接续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外来员工曾在外地工作或参保缴费,并按国家规定办理了转移接续手续,我市在为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将其在外地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与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关于退保的缴费年限

  在2010年国家转移接续办法实施之前,外来员工流动就业但无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无法累计计算各地的缴费年限。为满足当时广大外来员工的实际需求并且更好地保障外来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市《暂行办法》允许外来员工在离开厦门时,若无法转移,经本人申请可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俗称“退保”)。经统计,1999年至2009年,我市累计办理退保89.55万人次,其中,2004年至2009年每年办理退保业务的人数均超过10万人次。当时全国普遍存在退保现象,这也是国家出台转移接续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

  外来员工办理退保是自愿行为,且国家明确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原缴费年限不再保留,因此无法通过退回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来恢复已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10年国家实施转移接续办法以后,参保人员可通过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将在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并且明确不再允许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办理退保手续。我市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原则上不再允许参保人员办理退保手续,对于确实无法办理转移的或离境定居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才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经统计,2010年以来,我市累计办理退保2.27万人次。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国家政策明确的规定,外来员工退保后其原缴费年限不再保留,也无法恢复。对退保过的外来员工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确有影响。我市历来都尽可能保障外来员工合法权益,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转移接续政策。2014年6月,第一批外来员工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外来员工的在本地和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我市在计算养老金时均予以计算。今后,我市将根据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要求,逐步将外来员工养老保险过渡衔接至与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陈国栋(二级巡视员)

  联 系 人:王志昂(养老保险处处长)

  联系电话:0592-5325824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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