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31-01-2022-062 | 主题分类 | 公开答复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函〔2022〕160号 |
生成日期 | 2022-06-15 | ||
标 题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22300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答复类别:B类
台盟界别活动小组:
《关于提升我市育龄女性生育保障水平,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议》(第2022300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要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界定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
目前,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社会各方认识尚不统一,对于一些行为是否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不同方面还有一些不同意见。为解决突出问题,回应各方关切,国家人社部联合相关部门,将就业性别歧视中各方共识度高、判定难度较低的求职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作为规范重点,进一步细化就业性别歧视具体表现。2019年2月,人社部会同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项工作要求。《通知》明确提出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聘中的“六个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使就业性别歧视的判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关于“明确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处罚标准”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各级人社部门通过日常检查、书面审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权益情况的检查,依法惩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通知》各项要求,依法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在积累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推动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招聘录用过程中的就业性别歧视监管。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陈国栋(二级巡视员)
联 系 人:黄金墘(劳动关系处处长)
联系电话:2853321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