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31-01-2024-029 | 主题分类 | 公开答复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函〔2024〕138号 |
生成日期 | 2024-07-12 | ||
标 题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8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答复类别:B类
农工党厦门市委:
《关于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机制的建议》(第202440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主要是通过政府补助,根据企业需求,更好发挥企业和院校各自优势校企合作培养企业职工,提高参训职工技能水平,服务企业发展。近年来我市依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培训政策,优化培训流程,鼓励企业对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具体措施与成效
(一)缩短学制培训时间,缓解人员流动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组织学徒完成规定学时,达到考核(考试)标准的,可申请提前结业(毕业)考核,一般一年培养期的各等级培训可提前3个月,减轻人员流动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二)调整培养模式及总课时,缓解“工学矛盾”
为了帮助解决企业工学矛盾问题,调整学徒制培养模式,开展“互联网+培训”,企业可按“线上授课不超过理论总课的60%”开展培训教学。并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59号),培训总课时从400学时下调至260学时。
(三)完善信息网络平台,优化企业培养管理
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上建设“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管理平台,为企业搭建“线上学习”系统和“培训过程”互联网管理系统。另外,开展学徒制培养企业可提出50%预拨款的申请,资金拨付到位可用于学徒培训的支出,优化企业培养管理。
(四)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市工信局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形式,组织企业积极申报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进入目录的企业,将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五)支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在支持企业新型学徒制发展方面,国家已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企业新型学徒制所发生的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
(六)推进用人单位自主评价。为促进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自主评价工作,市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动指导用人单位将评价规范与国家标准相匹配,建立评价结果和薪酬待遇相挂钩的评价制度。同时,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支持服务。在开展等级认定试点的基础上,改进流程,优化服务,持续完善我市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范,出台《全面推进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和配套操作细则,有序推进企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关于提案中提到的“延长备案有效时间”的建议,技能等级备案机构的有效时间为三年,用人单位可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半年内申请续期。
三、今后推动计划
市人社、财政、税务和工信部门将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水平,从加大帮扶力度、落实减税降费等方面,抓好企业校企合作的各项工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彭新良(副局长)
联系人:沈岚(职建处处长)
联系电话:2853282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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