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31-01-2025-033 | 主题分类 | 公开答复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函〔2025〕96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27 | ||
标 题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66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答复类别:A类
吴丽芬代表:
《关于缓解民营企业为员工缴交单位社保的建议》(第026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局积极落实各项惠企纾困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该建议由我局主办,市财政局和市医疗保障局协办。我局高度重视该建议办理工作,认真梳理民营企业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汇总协办单位意见,并与代表沟通交流了有关情况。
二、措施与成效
近年来,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署,我市积极实施社会保险惠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对22个行业的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有一万多家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3.29亿元。从2015年开始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费率由原2%降至0.5%,职工费率由原1%降至0.5%,2024年减收企业失业保险费15.53亿元。延续实施2024年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政策,2025年用人单位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按6.5%执行,减负期间保持参保人员待遇不变,2024年至2025年2月,累计减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21.54亿元。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一)关于成立专项基金用于补贴或补助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我市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向企业发放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等资金,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近三年全市累计发放14.40亿元。目前,失业保险已实行省级统筹,市级没有扩大资金支出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事权。另外,工伤保险也已实行省级统筹,全省范围内实行“五统一,一调剂”的管理机制,市级没有制定基金支付项目政策的事权。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追溯期问题
社会保险缴费追诉期事关参保人员权益和基金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社会保险的补缴、催缴设定期限限制。2022年1月1日起,国家部署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根据全国统筹规定,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因此,市级没有制定社会保险缴费追溯期政策的事权。近年来,我局积极通过多种途径向上级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国家层面明确社会保险缴费追诉期。
(三)关于部门协同为企业纾困解难问题
近年来,人社、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惠企政策,积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社会保险惠企政策落实工作,遵循公平性、普惠性原则,难以按建议中提到的“依据企业的困难程度、经营类型、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细致的分类”进行办理。另外,人社和税务部门并未开展对企业历史社会保险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各项惠企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发放相关补助、补贴资金,并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社会保险缴费追诉期有关建议。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陈国荣(二级巡视员)
联 系 人:谢智勇(养老保险处副处长)
联系电话:2853317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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