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6-2020-003 主题分类 和谐劳动关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司法局 文 号 厦人社〔2020〕50号
生成日期 2020-03-18
标 题 关于印发《厦门市涉疫情劳动纠纷调解处置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涉疫情劳动纠纷调解处置导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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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司法局,各相关调解组织:

  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关系不确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风险加大。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妥善处置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厦门市涉疫情劳动纠纷调解处置导则》印发给你们,作为涉疫情的各类劳动纠纷行政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信访工作调解处置等调解工作之规范指引。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8日

厦门市涉疫情劳动纠纷调解处置导则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一)树立正确工作理念。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树立利益平衡理念,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人社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力化解涉疫情劳动矛盾纠纷;制定完善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法规指引,协调相关部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做到涉疫情防控信访问题优先受理、优先处理、速办快办,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接收、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交办、第一时间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涉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涉疫情劳动政策和调解方法技巧培训,组织推动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符合法律援助政策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经济困难标准,简化受理审批程序,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缩短受理审查指派时间。同时,强化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指派具有劳动争议专长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承办,同时,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确保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加强部门联动机制。人社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积极引导受援人运用劳动仲裁调解、自行和解、司法调解等方式,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保就业、保企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依托现有劳动关系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机制,加大涉疫情劳动纠纷情况专门监测力度,有效整合工作资源,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涉疫情劳动纠纷多元处理机制联动机制。

  (四)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指导企业依法应对因疫情引发的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影响等情况,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倡导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加大涉疫情法律服务,提升劳资双方守法与协商意识

  (五)加大法律宣传与服务力度。采取主动告知式普法、答疑解惑式普法、释法说理式普法和行政约谈式普法等方式,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涉疫情劳动关系处理和工资支付等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广大企业、劳动者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开通“12348法律咨询热线”、“12348厦门法网平台”涉疫情咨询电话、专栏和“12333人社政策业务”咨询热线,为全社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以及引导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

  (六)提升涉疫劳动纠纷案件处理能力。劳动纠纷调解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全国普法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意见,正确理解政策,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调处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做好防控工作。

  三、发挥劳动纠纷多元化化解平台作用,引导职工理性依法维护权益

  (七)发挥劳动纠纷多元化纠纷化解平台作用。依托现有信访、调解、监察、仲裁“四位一体”一站式劳动纠纷解决服务平台,进一步整合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和法律援助、职工维权帮扶、执法监督等资源,建立调解为主,仲裁保障,信访解难机制,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切实提高纠纷调解处理效能,把涉疫情劳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调解在基层。

  (八)主动、就近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发挥镇街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近就地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九)指导用人单位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工会、职工代表意见,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十)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纠纷。鼓励和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加大工会参与协商力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十一)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十二)引导处置返岗、工资等问题,着重稳定劳动关系。对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劳动者未能及时返岗的,要指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对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对因疫情防控影响延迟复工或已安排职工用完各类带薪休假,企业仍无法复工的,要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或生活费。

  同时,要引导企业通过用工调剂、减免缓交社保、组织职工参加政府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协商中止劳动关系等方式,尽量少裁员或不裁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四、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审慎认定企业责任

  (十三)坚持平衡保护理念。在审理涉疫情劳动纠纷案件时,应坚持平衡保护理念,做到保障用人单位的规范经营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既要为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创造发展空间,也要注重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益,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之间实现互利共赢。

  (十四)审慎认定企业责任。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待遇、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正常支付职工待遇以及难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保等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应注重调解,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谅解,共渡难关。调解不成的,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客观困难、损失后果等因素,依法慎重认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对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十五)保障用人单位的规范经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对受疫情防控影响而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受理相关案件时要仔细审查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如因劳动者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十六)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典型案例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违法事实清楚案件的处置,依法依规支持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诉求,引导和支持劳动者理性表达诉求,让劳动者在纠纷的妥善化解中感受到行政与司法关怀,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劳动者的就业信心。

  (十七)从严把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制订防控疫情的规章制度等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做好审查与引导工作。一方面,要注意考察同一时期、相同地区、相同性质的用人单位是否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审查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做好疫情防控与健康防护工作,防止企业以疫情防控影响及疫情防治为由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加强涉疫情劳动纠纷的排查调解,防止劳资矛盾纠纷激化

  (十八)准确把握涉疫情劳动纠纷发展趋势。要正确对待新型肺炎疫情及其带来的问题与影响,科学把握劳动关系变化的特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和劳动纠纷行政调解机构等调解组织点多面广的独特优势, 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掌握、分析疫情发生以来可能出现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等争议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强化综合研判,正确理解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好涉疫情劳动争议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难以调处的重大复杂纠纷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防止劳动争议纠纷的矛盾激化、升级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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