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6-2023-003 主题分类 和谐劳动关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2023〕193号
生成日期 2023-09-06
标 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总工会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加强“法治+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总工会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加强“法治+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3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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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加强“法治+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厦门市快递员和外卖骑手权益保障工作专班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总工会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加强“法治+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2号)精神,在总结我市近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落实创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新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探索预防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的特点规律,遵循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便捷高效的原则,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健全多元化解机制,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逐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三、构建多元化解平台体系

  (一)设立多元化解中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在市、区两级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监测预警、综合受理、多元调解、“调裁审”对接等功能于一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提供“预、调、裁、审”一站式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以下四项职责:一是监测预警职责:负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信息采集汇聚,劳动纠纷案件情况监测、分析研判和预警,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二是综合受理职责:主要承担当事人来访、来电、来信接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纠纷受理登记、研判分流。三是多元调解职责:集中整合各类调解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律师志愿者等专业调解力量,按照即接即处、先行调解的服务模式,及时调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不成的,由综合受理工作人员根据案件情况研判分流至相应部门处理。对于需进入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案件,转由“调裁审”对接工作人员处理。四是“调裁审”对接职责:对于调解成功的,组织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并引导进行劳动仲裁审查或司法审查。对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协调对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促进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二)完善纠纷受理化解网络。各级邮政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建设、通信管理、文化旅游等民生服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行业商(协)会、镇(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企业等有关单位,立足各自职能职责,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设立纠纷受理点或服务热线,及时受理、化解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加强与“中心”衔接联动,做实、做好纠纷受理反馈机制。也可以结合实际需求进行功能创新,大力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组织、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探索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建设,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组织网络,促进劳动纠纷就近、从快化解。

  四、强化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一)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建立劳动纠纷风险监测机制,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纠纷态势。完善重大劳动纠纷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纠纷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和支持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加强劳动纠纷隐患协同治理,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邮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美团、饿了么等大型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各级工会要依法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职责,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共同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强化维权服务力度,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积极运用大数据,共同对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纠纷进行分析研判,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

  (二)建立排查化解机制。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全面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隐患排查化解,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打破壁垒,通力合作,最大限度地整合工作力量,倡导引进专业社会组织、律师、志愿者及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各方面人士参与,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劳动纠纷从事后化解向事前预防延伸,实现源头化解。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各级工会要统筹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纠纷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企业开展劳动纠纷协商。建立重大劳动纠纷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等重大纠纷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机制,会同公安派出所、镇(街)综治中心及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相关单位及时介入,第一时间做好维稳工作、进行联合调处,避免事态恶化,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建立衔接配合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企业与劳动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确认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纠纷。各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机制。

  五、完善多元化解基础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会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等把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民生工程强力推进,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强化责任落实,不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积极宣传多元化解机制优势,提高劳动纠纷协商、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知晓率、接受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提升队伍素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及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为调解组织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运行成熟,再视情况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广。要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参与工作。鼓励支持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发挥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员预防化解劳动纠纷的作用。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切实提高调解员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加强调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树立“互联网+”理念,通过提升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高劳动纠纷处理效能,持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快递员和外卖骑手)权益保障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具备调解办案、人员信息、监测管理、“调裁审”对接等功能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平台。

  (四)保障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础建设,确保各“中心”、调解组织有工作场所、有工作设施、有工作力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和保障调解员仲裁员办案补助、多元化解中心和信息化平台建设、调解员培训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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