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34-04-2021-018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 |
发布机构 |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2021〕111号 |
生成日期 | 2021-07-06 | ||
标 题 |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办理流程的通知 |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办理流程,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人员交流原则
全市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
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员交流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岗位结余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审核人员流动,遵守交流纪律,明确交流方式,规范交流程序。
严格控制岗位比例。调入单位在确保存在空缺编制和相应类别等级岗位空缺后,方可实施人员流动,并严格执行按岗聘任、以岗定薪。
严格把握选人标准。拟调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且能力素质与拟聘岗位相匹配。
严格坚持流动导向。坚持正确人才流动导向,鼓励和引导交流人员向基层和岛外一线单位流动。
二、实行分级管理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实行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市级单位主管部门、区级组织人社部门分级审核管理机制。
(一)市级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审批的情形
1.跨区、跨市直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同(顺)向交流。其中,党群口、政府口单位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审批。
2.以简化程序方式招聘人员到我市事业单位。
3.其他需要审批的情形。
(二)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情形
人事关系隶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内的事业单位间人员同(顺)向交流。
(三)区级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审批的情形
本区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人员同(顺)向交流。
三、规范办理程序
(一)常规程序办理流程
1.拟调入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编制管理部门申请同意使用编制后,与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沟通拟交流人员的简历、交流理由、拟聘岗位等,经审核同意后启动考核程序。
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经研究确定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直接审批办理或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交审核材料申请办理调动及聘用手续(审核表格样式详见附件1)。
(二)简化程序办理流程
1.符合厦委办〔2005〕38号文规定可采用简化招聘程序的人员流动,应先向市组织人社部门提交审核方案和岗位信息表(详见附件2、3),经审核同意后可采用考核等方式直接聘用。因机构改革人员转隶等待上级统一调配的人员交流,可视情按简化程序办理审批。
2.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可根据有关规定直接由市主管部门审批。
3.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退伍士兵、随军随调家属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指令性分配安置计划、关系转移介绍信等材料,由安置单位的同级组织人社部门牵头办理人员接收聘用等手续。
四、其他事项
1.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2.对未按要求办理进人手续的,市组织人社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
附件:1.厦门市事业单位交流人员登记审核表
2.厦门市事业简化程序补充编内工作人员方案审核表
3.厦门市XX(主管部门)所属XX事业单位简化程序补充编内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2021年X月)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