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34-04-2023-002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2023〕160号 |
生成日期 | 2023-07-21 | ||
标 题 |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实施厦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记功奖励的通知 |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勇于担当、勇毅前行,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49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启动实施厦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记功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市、区属非参公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市、区属机关及参公单位编内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二、周期和比例
(一)周期。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具体根据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通知组织评选推荐。
(二)比例(名额)。一般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
各区、市直各部门(含开发区,下同)可分别将所辖机关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并纳入计算基数,统筹考虑记功奖励名额。其中,市直部门的计算基数少于50人的,确有符合记功条件人员,可申请1名记功名额;各区及其他市直部门计算得出的记功名额出现小数位数的,原则上向下取整(Excel函数为ROUNDDOWN (基数*2%,0),即舍去小数点后面的小数,不进行“四舍五入”)。
三、参评条件
参评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担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不超过20%。
(一)思想过硬,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二)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2.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3.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4.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5.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6.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7.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8.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三)奖励周期内受聘于本市事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手续(本市不同事业单位间流动,间断时间未超过1个月的,可视同连续受聘,但此规定不作为其他有关事项的依据)。
(四)奖励周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四、推荐评选程序
(一)推荐审核。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以及参评条件等,对拟推荐记功对象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择优逐级审核推荐,并书面征求纪检监察、综治等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记功奖励建议对象,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本单位(部门)范围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所在单位还需全面查询使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信用平台https://credit.xm.gov.cn/)的公共信用报告,将其作为拟推荐记功对象能否参评的参考依据。
(二)材料申报。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厦门市事业单位记功推荐对象汇总表》报送市人社局工资处。
(三)评选公示。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对推荐的拟记功对象进行评选,确定拟记功对象名单后,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对拟记功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四)公布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确认不影响的,由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上签章、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五)结果归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存入文书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厦门市事业单位记功推荐对象汇总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留存1份。
五、奖励实施
(一)对获得记功的个人,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制发奖励证书和奖章。
(二)对获得记功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奖金3000元。
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受记功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六、其他事项
(一)我市事业单位首次定期记功奖励年份为2020-2022年度,以2022年12月在编人数作为基数,按不超过2%的比例计算记功名额。
各区人社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一式3份,A4纸双面打印)和汇总后的《厦门市事业单位记功推荐对象汇总表》(一式2份)审核盖章后报送市人社局工资处(思明区长青路191号,市劳动力市场大厦1131),同时将汇总后的《厦门市事业单位记功推荐对象汇总表》(Excel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市人社局转工资处收。
(二)未尽事宜,按照《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厦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功奖励推荐对象汇总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