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34-04-2023-006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2023〕201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06 | ||
标 题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转发推荐评选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
各区人社局,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工(联)会,市总工会各部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闽人社表彰〔2023〕27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市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
此次全省工会系统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30个、先进工作者60名,分配我市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4个、先进工作者8名。
请严格按照闽人社表彰〔2023〕27号文件规定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同时全面查询使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信用平台https://credit.xm.gov.cn)的公共信用报告,将其作为拟参评表彰项目的参考依据。
二、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联合审核和公示制度,于2023年9月13日前报送评选推荐材料至市总工会组织人事部,具体材料(一式3份,封面单面打印,内容双面打印,并附电子版光盘)如下:《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省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公示表》《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和推荐对象简介及详实事迹材料(简要事迹300字以内,详细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相关材料请自行到福建省总工会网站(网址:http://swt.fujian.gov.cn)“人事信息”专栏下的“奖励表彰”栏目下载。
联系方式:
1.市总工会组织人事部
联系人:邱捷
联系电话:2661052
联系地址:厦门市体育路95号工会大楼513室
邮编编码:361012
2.市人社局工资福利与表彰任免处
联系人:杨洋
联系电话:2853312
附件: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总工会
2023年9月6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表彰〔2023〕27 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振全省工会系统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的通知》(闽人社表彰〔2023〕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决定,开展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省人社厅、省总工会联合成立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工作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省评选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各推荐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2.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中工作满4年以上(截至评选通知印发当月)的在职专职工会工作者。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本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集体或个人,一般不参加评选;如在近4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名额30个;全省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60名。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坚定不移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2.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扎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努力打造广大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维权服务、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深化工会改革和建设、推动县级工会加强年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3.领导班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作风扎实,有较强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本单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和安全、保密等责任事故。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做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在维护职工队伍和谐稳定中取得显著成绩。
2.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八闽大地落到生根,绘就八闽职工团结奋斗的同心圆,在强化职工思想政治引领中取得显著成绩。
3.牢牢把握我省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围绕福建发展“四大经济”展现作为,持续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在助力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中取得显著成绩。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扎实做好职工维权服务工作,主动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在“质”“量”双增不断提升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取得显著成绩。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守正创新、强基固本,打造富有闽工特色的工作品牌,在推动工会改革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
5.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纪情形。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审核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并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意见(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对象应在设区市级公示5个工作日。省级产业工会拟推荐对象由省总工会组织推荐。公示后,各推荐单位将推荐报告及推荐材料报省评选办。省评选工作小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情况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定表彰对象,征求省公安机关意见,进行省级公示(5个工作日),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要严格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开展评选,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事迹,必须“零瑕疵”,确保其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重点推荐基层单位、一线工作人员,注重挖掘选树基层工会中的先进典型。副厅级或相当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在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中,设区市级总工会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表彰县处级(含职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推荐处级单位、县处级(含职级)干部和县(市、区)总工会主要负责人的,各推荐单位应在设区市级公示前与省评选办进行沟通,并将主要事迹上报预审。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
各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各推荐单位要在2023年9月20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工作报告及《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省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公示表》《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其中,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内“主要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突出业绩,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以上材料各一式3份,封面单面打印,内容双面打印,并附电子版光盘。
相关表格可到省总工会网站(www.fj12351.cn)下载。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省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按照闽委办发〔2020〕13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
联系方式:
1.省总工会组织部
联 系 人:林跃勇,陈铭
联系电话(传真):0591-87724100、87713610
电子邮箱:zb1403@sina.com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33号
邮政编码:350003
2.省人社厅政府表彰与任免处
联系方式:0591-87518312
附件:(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总工会
2023年9月4日
附件
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名称 |
先进集体名额 |
先进工作者名额 |
市总工会 |
1 |
1 |
思明区总工会 |
1 |
|
湖里区总工会 |
1 |
|
集美区总工会 |
1 |
|
海沧区总工会 |
1 |
|
同安区总工会 |
1 |
|
翔安区总工会 |
1 |
|
市机关事业工联会 |
1 |
|
市服务业工联会 |
1 |
|
市制造业工联会 |
1 |
|
市教育工会 |
1 |
|
合计 |
4 |
8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