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1-2019-035 主题分类 就业创业企业服务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文 号 厦人社〔2019〕271号
生成日期 2019-12-31
标 题 关于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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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文件已废止

各区人社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83号)、《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5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创业支持服务,带动就业促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发挥平台吸纳创业就业作用

  (一)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纳入“创业大本营”规划。符合以下条件的众创空间可纳入“创业大本营”规划,实行统一挂牌。根据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者等方面情况,将创业大本营分为高校类、乡村振兴类、台湾青创类、互联网类、综合类。人社部门负责实施创业人员就业登记。创业人员符合我市落户条件的,可依托创业大本营运营主体落户。

  1、在厦门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对入驻的创业实体提供6个月(含)免租金服务。

  4、在厦门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善。

  5、大本营认定时已经吸纳入驻的创业实体20户(含)以上。

  (二)根据创业大本营吸纳创业实体和带动就业情况,给予创业大本营相应奖励。乡村振兴类大本营上年度缴纳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其他类大本营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指入驻大本营的各创业实体的累计税收),每新吸纳一名就业人员并缴交社保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创业大本营参与“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根据各类型创业大本营运营情况,按照年度遴选、认定我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凡是入驻创业实体超过30个、创业或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3个月以上并仍在职人员超过100人的创业大本营,可以申请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同一类型创业大本营数量在20家及以下的,遴选不超过3家;数量在20—50家(含)的,遴选不超过5家;数量在50家以上、100家以下的,遴选不超过10家;数量在100家以上的,遴选不超过15家。遴选标准重点考虑大本营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就业人员数量、创业项目运营成果、入驻大本营的创业项目的年度税收贡献等。遴选认定工作具体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对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大本营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凡是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的,须具备三年内曾被我市遴选为示范基地的条件。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年度遴选和淘汰。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1、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2、不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被入驻创业实体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经核实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3、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相关创业平台称号资格的。

  4、在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评估中,被认定为不符合相关创业平台称号认定标准的。

  5、不良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以创业方式就业并带动其他群体就业

  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来厦创业台湾同胞,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可按照下述条件要求申请相关补贴奖励。

  (一)创业项目启动补助。2019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厦创办经营、完成商事主体登记和就业登记,在本创业实体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启动补助。

  (二)创业场地补贴。2019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厦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完成商事主体登记、并在本创业实体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可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场地实际租金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场地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创业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入驻“创业大本营”。入驻“创业大本营”的,场地租金补贴从免租期结束之日起算;在创业大本营之外场地空间创业的,场地租金补贴从商事主体成立之日起算。

  (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创业项目从申请获批创业场地补贴之日起,3年内,每吸纳1名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达到12个月以上并缴交社保的,给予每人2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

  (四)创业项目成果奖励。每年组织一次全市创业项目成果展示,上述及其他人员创业项目,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的入库项目奖励。

  (五)支持参与创业技能培训。具有创业意愿的上述人员,个人参加有资质机构的创业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最高1200元的培训补贴。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创业大本营运营主体对入驻创业实体和创业者的服务。人社系统就业登记平台向创业大本营开放,设立信息化服务管理对接端口,对创业团队、创业者、就业人员进行就业登记。依托创业大本营,组织开展创业支持鼓励政策宣传。对符合条件、依托创业大本营运营主体落户的,形成服务机制。

  (二)推进支持政策经办服务的便利化。有序开展创业大本营的规划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遴选,落实示范基地总量控制和淘汰机制;推进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推行“全程网办”的服务模式。

  (三)加强资金保障。创业扶持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创业大本营吸纳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创业培训补贴、创业项目成果奖励等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创业项目启动补助、创业场地补贴、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等资金由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承担,非本市户籍申请对象由申请人商事主体注册地址的区财政承担。设立创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用于市、区人社部门自行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遴选、认定、监管,创业项目征集、评审、推介,创业大赛、典型宣讲、政策宣传等主题活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核查监管,创业服务软件开发维护,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等与创业服务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意见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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