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1-2019-036 主题分类 就业创业企业服务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文 号 厦人社〔2019〕272号
生成日期 2019-12-31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17:10
字号: 分享: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银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8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18〕3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以下人员:(1)创办经营实体,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在厦门行政区域内的来厦创业台湾同胞;(2)法定劳动年龄内、创办经营实体、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在我市的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人员(含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人员;(3)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二、支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在2019年7月1日之后在本市范围创办经营实体,在我市人社部门办理就业登记,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以享受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三、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近3年内在本市注册、且在本市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在我市人社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人员(其中,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办理失业登记且无用人单位为其缴交社保6个月以上;网络商户除外)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依法与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新招用一名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贷款,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个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创业担保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五、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优惠。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经办银行在满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展期,贷款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展期不再享受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创业项目好、带动就业能力强(上一期创业担保贷款期间借款个人、小微企业累计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人员就业人数分别为7人、30人以上)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六、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用途管理。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要跟踪监督贷款使用情况,防止挪作他用。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七、采取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方式。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担保方认可的自然人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方式,也可选择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方式。

  八、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财政部门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持续补充机制。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催收。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门从担保基金中按80%的比例核销,剩余部分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自行协商分担比例。

  九、鼓励更多银行参与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规定,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十、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资金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借款人先垫付,再予贴息,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纳入市人社局预算。

  十一、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经办。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查发放,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区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身份认定及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市人社部门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汇总、申请;财政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保障。银行、财政、人社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监督管理,必要时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