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1-2020-034 主题分类 就业创业企业服务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文 号 厦人社〔2020〕178号
生成日期 2020-09-30
标 题 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30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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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助力疫情常态化背景下的稳就业、促就业要求,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7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实施以工代训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实施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扩岗招工,对我市参保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度内新吸纳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我市办理实名制登记管理且处于连续失业登记状态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四类重点人员”),根据吸纳人数和对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实施困难企业稳岗以工代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申请补贴月份中均在岗的职工人数,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困难企业年内新吸纳的“四类重点人员”,按照上述第(一)条标准补贴。

  二、申请条件和要求

  (一)新吸纳劳动者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吸纳的“四类重点人员”。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业登记人员以我市就业系统、失业登记系统以及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系统实时数据为准;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登记毕业时间为准。

  (二)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纳入补贴月份统计人数的新吸纳劳动者或困难企业职工均应处于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

  (三)同一企业或同一职工只可享受一次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计入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劳动者每年三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次数(按一次计)。

  三、申办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厦门市人社局公共服务平台单位平台(以工代训模块)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

  1.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

  2.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含单位承诺)(附件2)

  3.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

  (二)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服务中心(简称:“市高训中心”)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于各企业以工代训实施周期结束后,对审核情况进行公示,一次性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相应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我市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支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参与企业应严格按平台使用规则及办事指南据实、准时提交有关材料,履行申报责任,配合做好有关人员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比对、核实工作,有效发挥以工代训稳岗扩岗效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市高训中心负责对以工代训补贴受理、审核、公示等环节的具体经办,着力提高兑现效率。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市人社部门将取消其补贴申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截止至2021年3月,本通知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含单位承诺)

  2. 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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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附件1:厦门市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docx
  • 附件2: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