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1-2023-026 主题分类 就业创业企业服务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2023〕189号
生成日期 2023-08-28
标 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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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保障作用,结合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第四次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8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及我市实际,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政策内容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性质。本通知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由各类用人单位(不限于国有企业、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开发并经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及认定。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开发并明确本单位所需公益性岗位种类、岗位数量、待遇等要素上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综合考虑社会岗位开发需求、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情况及就业资金承受能力认定公益性岗位,岗位可参照厦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指导目录(见附件),并进一步细化。

  三、关于公益性岗位聘任。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须为经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关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及退出

  (一)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各区人社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与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区根据本地区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健全公益性岗位日常实地检查制度、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公益性岗位开发需经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安置单位按规定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保。安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政府机构和社区(村居)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完善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各区人社部门应健全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正常退出机制,对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应及时核实,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出现下述情况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1、服务人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的;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4、连续或累计病假、事假、旷工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对社区、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9、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上述规定外其他应予解除或自动终止协议的情况。

  (三)加强就业援助。各区人社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帮扶,重点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服务,实现退岗后再就业。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再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关于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依规申领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贴,两项补贴可同时申领。

  (一)补贴的申领、发放及标准

  用人单位按季度向各区人社部门申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有关文件精神,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至用人单位账户,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月标准按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补贴享受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资金来源

  由各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按规定列支。

  六、关于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评估机制及监督管理

  各区人社部门在市人社部门指导下建立评估机制,对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加强帮扶资金使用风险防控,实行经办全程留痕、可追溯。

  七、其他事项。各区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实施,按要求完成年度2023年全市分区就业工作指标计划。

  本通知的用人单位不包括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用人单位。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正处于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兑现补贴时,保留原渠道发放到个人账户,直至补贴享受期满结束或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此前印发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厦门市公益性岗位目录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

  

附件

  厦门市公益性岗位目录

  1.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就业援助、创业服务、用工监测统计等。

  2.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包括科技协理、护林防火等。

  3.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包括医疗卫生协理等。

  4.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包括文化协理等。

  5.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包括法律协理、民事调解等。

  6.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包括民政协理、护理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幼儿)、社区助老助幼助残服务、社区便民服务(配送、食堂等)、社会救助协理等。

  7.基层市政管理类岗位。包括交通、城管、物业、殡葬、治安、工商、市场、税务、流动人口、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协管,村级规划建设等。

  8.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包括保安、保洁、保绿,园林、公共设施、水电管理等。

  9.应急突发事件需聘用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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