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1-2024-012 主题分类 就业创业企业服务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文 号 厦人社〔2024〕204号
生成日期 2024-08-05
标 题 关于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配套政策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配套政策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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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配套政策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3号,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核操作规程》(闽人社文〔2024〕6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有关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贴对象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来厦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毕业学年在校生、已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下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仍有就业意愿(有进行求职登记)或仍在就业岗位的(提供劳务协议),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列入补贴对象。

  (二)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培训登记的厦门市辖区内高校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二、补贴标准

  (一)六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厦门市无此对象);厦门市辖区内高校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厦门市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六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照《配套政策方案的通知》中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基础标准执行。

  (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配套政策方案的通知》中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基础标准为基准上浮20%。对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工种的培训,经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

  (三)培训促进就业奖补标准。参加项目制和省揭榜挂帅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培训单位补贴。“培训促进就业奖补”与“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奖励”、“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涉及同一个个人的,只补贴一次。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上浮标准。对开展技师班或者高级技师班的,对高一等级补贴统一按20%标准上浮,即技师班补贴标准7200元/人、高级技师班补贴标准8640元/人。

  三、重点群体项目制培训范围调整

  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象调整为在厦办理就业、失业和培训登记的劳动者,特别是六类人员。各区要重点围绕我市机械装备、软件信息和服务、计算机与通信设备等产业,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养老照护等民生重点领域需求开展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

  四、经办规程

  (一)调整项目制培训补贴方式。项目制培训补贴采用职业技能培训电子券结算方式。市高训中心负责培训券额度分配与资金兑现,各区人社部门负责培训业务审核和管理,具体经办流程参照马兰花创业培训。本通知执行前开班的项目制培训补贴资金仍按原流程拨付。各区在预留相应资金后(含培训促进就业奖补资金),应于8月31日前将剩余资金全部上解至市职业技能培训电子券专户。

  (二)调整职业技能评价和鉴定补贴受理模式。原采用“见证补”模式开展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调整为“个人向培训机构、鉴定机构申领,机构统一代申领”的模式,由市职鉴中心统一受理、审核。本通知执行前已受理的鉴定补贴,沿用原申领和受理渠道开展。

  (三)继续开展毕业年度学生学徒制培训。对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业技能岗位实习的学生继续开展学生学徒制培训。有关规程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毕业年度学生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3〕229号)执行。

  (四)企业职工岗前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其补贴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规定执行。

  本通知按省规定时间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市原培训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按我市原培训政策规定开展但尚未结束的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至项目结束。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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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闽人社发【2024】3号.pdf
  • 闽人社文[2024]69号 关于印发《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