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补贴办事规程的通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 引 号 XM00114-34-01-2024-017 主题分类 就业创业企业服务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办〔2024〕33号
生成日期 2024-09-30
标 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补贴办事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补贴办事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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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人社规〔2024〕2号),规范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相关工作,现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补贴办事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补贴办事规程

  一、见习对象

  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其中,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后至申请参加见习前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距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6-24岁失业青年。

  二、见习单位

  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外,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均可申请成为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就业见习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三)拒不接受人社部门的工作指导或监督管理的;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不再具备见习单位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补贴标准

  对招用见习对象范围内的见习人员到岗见习且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见习单位,根据实际见习时长及见习人员数量,按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10%的补贴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按实际见习天数计发(以每月30日进行折算)。

  见习补贴时长为3-12个月。见习期低于3个月的,见习单位不享受见习补贴;见习期超过12个月的,超出部分见习单位不享受见习补贴。

  四、申领条件

  拟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用人单位,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二)见习期间每月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费(可按实际见习天数计发,以每月30日进行折算);

  (三)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见习期间承担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等费用,且未向见习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五)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应处于待业或失业状态,用人单位未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见习人员见习期须满3个月(含)以上。

  五、有关要求

  (一)见习人员

  1.就业见习对象应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人员若处于其他全日制学历在读期间或已担任企业法人、高管职务等在读或就业创业状态的,不属于就业见习对象范畴;

  2.见习期间不得办理就业登记或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考虑到社保缴费按月缴纳,不以参保时间作为缴纳起点,见习人员如在见习结束当月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

  3.见习人员已参加个体户参保的,视同为已在本市就业参保,不纳入就业见习对象范畴;

  4.对仅开通社会保险账户但无社保缴纳记录,经社保或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5.每名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已具有就业见习经历的人员,无法通过已取得的其他学历学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二)见习单位

  1.见习单位提供的就业见习岗位应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和业务内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风险及危害身心健康的工作。见习单位应在双方协定的见习开始时间前(周六、周日或节假日不作为见习开始时间;提前2个工作日及以上)上报系统;

  2.见习单位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能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带教人员原则上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同时具备完善规范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3.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支付的基本生活费,应通过银行对公账户按月足额发放,且应根据官方公布的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4.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涵盖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险种,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补充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切实保障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未按规定投保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单位责任致使见习人员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见习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实际投保人原则上应为见习单位,实际投保人不一致的或由见习单位经办人代付保险费的,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5.见习人员应通过实际见习单位申报,不得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见习。劳务派遣公司如需自用见习人员的,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6.见习结束或提前终止后,符合条件的单位应通过系统在六个月内进行补贴申请,逾期不予补助。补贴按季度审核,经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补贴资金拨付。

  (三)新旧政策衔接

  1.为确保我市就业见习新旧政策有效衔接,2024年8月15日前已在我市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单位及人员,见习人员范围及就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及发放方式、列支渠道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8月15日及以后在我市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单位及人员,须按《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人社规〔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2024年8月15日前已有就业见习经历的人员,按要求不再参加见习;

  3.目前已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行政机关、参公群团及参公事业单位,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履行此前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至期满为止,后续应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人社规〔2024〕2号),不得新招用就业见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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