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34-01-2025-005 | 主题分类 | 就业创业企业服务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2025〕48号 |
生成日期 | 2025-03-05 | ||
标 题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评估暨新一批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工作的通知 |
各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单位: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精神,提升创业孵化载体服务质量,优化创业孵化服务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人社规〔2024〕2号)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24年度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评估暨新一批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评估
(一)评估对象
市人社局已认定的35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详细见《2024年度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评估对象名单》(附件1)
(二)参加评估基本条件
1.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厦门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依据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判定。
2.当前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判定。
3.当前入驻商事主体20个及以上。依据商事登记信息和现场核查情况判定。
4.当前入驻商事主体共带动吸纳就业50人(含入驻商事主体法人)及以上。依据就业登记信息、社保信息、3个月以上工资发放银行记录、或3个月以上个税缴纳信息确认,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判定。
5.同一基地应相对集中,原则上位于同一社区、同一行政村、同一园区或同一门牌号。依据现场核查情况判定。
6.积极参与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服务活动,其中,推荐项目参与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项目评选资助活动各不少于2个/年;推荐人员参加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活动不少于2人/年;配合人社部门或自行开展创业服务进基地、创业政策宣传、创业帮扶等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2场/年。
(三)成效评估内容
评估对象2024年以来基地运营下列情况:
1.功能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基地运营状况,运营主体资质、基础硬件设施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及提供创业服务情况。基地认定后,基地名称、运营场所、运营机构、运营机构法人等信息变化的,是否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告备案。
2.入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入孵项目场地租金、水电网络、共享场所等费用减免或优惠。
3.参与人社部门活动情况。包括参与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项目评选资助、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创业服务进基地、创业政策宣传、创业帮扶等创业服务活动情况,主动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协助入驻商事主体申请享受创业优惠政策情况,配合基地信息统计、参观调研等情况。
4.创业孵化情况。包括在孵商事主体数量、当年新入驻商事主体数量、孵化成功率、吸纳就业人数、吸纳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情况等。
5.发挥示范作用情况。包括引领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水平提升、特色服务项目打造、创业服务行业交流和创业典型培育等情况。
6.其他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情况。
(四)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评估申请表(附件2);
2.创业孵化载体入驻商事主体实体明细表(附件3);
3.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带动就业情况表(附件4);
4.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带动就业佐证材料;
5.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入驻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入驻商事主体入驻协议(合同);
8.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情况报告(参考模板)(附件5);
9.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评估量化考评表(附件6);
10.量化考评相关量化考评得分佐证材料(按考评表中序号标明)。
(五)成效评估结果应用
1.对成效评估时仍在正常运营的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重新更名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对自主放弃参加成效评估以及成效评估结果为基地没有正常运营的,取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及创业大本营称号,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新创业孵化基地评选。
2.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奖励。连续两年评估D级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参评。积极推荐市级基地参加省级、国家级基地评选,对获评省级、国家级基地的,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新一批创业孵化基地评选认定
(一)申请基本条件
1.在厦运营的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孵化载体。以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判定。
2.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厦门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依据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判定。
3.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判定。
4.评选认定时,入驻商事主体20个及以上。依据商事登记信息和现场核查情况判定。
5.评选认定时,入驻商事主体共带动吸纳就业50人(含入驻商事主体法人)及以上。依据就业登记信息、社保信息、3个月以上工资发放银行记录、或3个月以上个税缴纳信息确认,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判定。
6.同一基地应相对集中,原则上位于同一社区、同一行政村、同一园区或同一门牌号。依据现场核查情况判定。
(二)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7);
2.创业孵化载体入驻商事主体实体明细表(附件3);
3.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带动就业情况表(附件4);
4.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带动就业佐证材料;
5.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入驻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入驻商事主体入驻协议(合同);
8.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情况报告(参考模板)(附件5);
9.创业孵化基地评选认定量化考评表(附件8);
10.量化考评相关考评得分佐证材料(按考评表中序号标明)。
(三)评选认定数量
综合考虑基地建设总体规模,2025年新评基地数量控制在20家以内。
(四)评选认定结果应用
新评基地由市人社局行文认定结果,并颁授“创业孵化基地”牌匾,纳入基地扶持对象范围,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评估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基地扶持政策。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
基地成效评估及新评对象可下载附件,如实填写相应表格资料,并将上文申请材料各1份加盖运营机构公章,按上述明确的材料顺序胶装成册(不要增加无关材料,编加目录和页码,封面写明“基地成效评估材料”或“新基地申请材料”)后,通过快递或现场提交方式报送至市劳动就业中心。并将申请材料中第1至3项材料的电子版(可编辑文档),通过邮箱(xmcz5205501@163.com)提交报送。申请截止时间:4月15日。
(二)审核考评
市就业中心依据基本条件对受理的申请信息及线下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初审,淘汰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对象。书面初审通过的,在满足评选认定基本条件基础上,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形式,通过现场核查、信息比对、资料查阅等方式进行量化考评,重点核查申请对象运营状况及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
基地成效评估依据第三方机构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考评估记分表》得分排名情况(分值相同时,依次以创业孵化情况、参与人社部门活动情况、入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功能制度建设情况小项得分排名),按A、B、C及D(不达标)四个等级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参评数的20%,B级不超过参评数的30%。
新评基地依据第三方机构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考评记分表》得分排名情况(分值相同时,依次以创业孵化情况、参与人社部门活动情况、入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功能制度建设情况小项得分排名),综合考虑创业孵化基地类型布局情况,在认定数量指标范围(控制在20家以内)内,择优确定拟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名单,考评结果报市人社局研究确定。
(三)网上公示
通过市人社部门网站对创业孵化基地成效结果及拟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四)认定和授牌
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人社局行文认定成效评估、新评基地结果。新评基地颁授“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四、其他事项
(一)创业孵化基地评选按照突出特色、重在成效、示范引领的原则,遴选标准重点考虑基地功能制度建设、入驻商事主体数量、吸纳就业人员数量、帮扶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参与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活动、协助入驻商事主体享受政策、创业服务工作开展等情况。
(二)符合条件申请对象应按照本文规定要求按时申请,申请材料质量纳入考评内容之一,申请单位要高度重视。提交申请信息和证明材料务必真实有效,严禁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三)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资金应用于基地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创业服务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2-5205501
联系人:朱女士
邮寄地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203室
附件:1.2024年度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评估对象名单
2.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评估申请表
3.创业孵化载体入驻商事主体实体明细表
4.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带动就业情况表
5.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情况报告(参考模板)
6.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评估量化考评表
7.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8.创业孵化基地评选认定量化考评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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