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3-2016-00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社局 文 号 厦人社〔2016〕89号
生成日期 2016-05-19
标 题 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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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人社〔2016〕89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76号)精神,制定本局“双随机”(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处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本方案,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区级人社部门“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于6月底一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5项)

2、市场主体名录库登记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

  抽查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76号),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本局“双随机”(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在全面梳理本部门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经我局行政审批设立的市场主体进行执法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双随机”抽查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我局第一批随机抽查事项为现有行政审批事项5项(见附件1)。待我局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三件清单的事项调整确定后,逐步将随机抽查事项范围扩大到更多涉及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

  二、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5个行政审批事项分别建立各自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每个市场主体名录库收录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以来经审批设立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录库登记内容应包含主体名称、许可证名称和编号、工商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批设时间、有效期限、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联系电话、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审批要素动态变更信息等构成要素(见附件2)。现有市场主体名录由有关业务主管处室于5月31日前报审批处,由审批处汇总。市场主体名录库根据审批和监管情况定期更新。

  完成期限:2016年6月10日。责任部门:审批处。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收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建立管理,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更新。

  完成期限:2016年6月10日。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四、建立计算机随机抽取程序

  运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程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计算机随机抽取程序由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管理,并根据“双随机”抽查工作需要改进。

  完成期限:2016年6月10日。责任部门:信息中心。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今年于5月底前),由业务处室和单位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政策法规处汇总、局领导审定后,制定年度计划,统一公布实施。业务处室在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局领导审定后予以增补。 提出抽查需求的业务处室和单位为发起处室和单位。

  (二)“双随机”抽查的启动。发起处室和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抽查项目、抽查目的、执法检查人员数量、执法检查方式、实施时间、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会同审批处启动“双随机”抽查。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发起处室和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利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程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按抽取先后顺序排序,顺序在先者因故无法参加检查的,由顺序在后者依序替补。抽取过程,由监察室现场监督,抽取结果由监察室确认。 

  (四)开展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发起处室和单位指派一名处级干部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具体实施方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五)结果运用及工作总结。检查结束后,发起处室和单位应完成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审批处备案,并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及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起处室和单位要加强评估总结,针对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五“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市场主体数量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被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六、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双随机”抽查是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请各有关处室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研究,切实把“双随机”抽查落到实处。 

  (三)规范程序,落实整改。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执法扰民。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及时开展整改情况检查,对未整改到位的,要依法处理。同时,结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推动系统性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机制。

   (二)加强监管,全程留痕。“双随机”抽查的发起、抽取过程、检查情况、检查结果运用等要做好记录,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检查和整改情况检查结束后,发起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整理交审批处,由审批处做好归档工作。

  (四)及时总结,不断完善。要及时总结“双随机”抽查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评代表、第三方评价机构代表等到现场监督工作机制。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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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厦人社[2016]89附件:1.doc
  • 厦人社[2016]89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