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34-07-2023-0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2023〕237号 |
生成日期 | 2023-11-03 | ||
标 题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普惠性稳岗返还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各区人社局:
为做好2023年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兑现工作,完善业务经办工作流程,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2023年普惠性稳岗返还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年普惠性稳岗返还业务经办规程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3日
附件
2023年普惠性稳岗返还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23年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兑现工作,完善业务经办工作流程,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2023年普惠性稳岗返还继续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发放对象】2022年1月至12月连续参加失业保险(含补缴、缓缴)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不高于5.5%,年度参保人数平均值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参保企业净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领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以下类型单位和企业不列入发放名单:
(1)机关事业单位;
(2)劳务派遣企业(根据闽人社文〔2023〕50号,专项整治清理存量资金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待整改完毕后再行规范);
(3)法定代表人涉黑涉恶的企业;
(4)失信企业(含行政处罚、失信惩戒、其他失信、重点关注等情况);
(5)注销性质企业(含已“注销”的,以及“被吊销未办理注销”“被吊销办理注销”“名字剔除未注销”“名称剔除已注销”“被撤销”等情形之一);
(6)无人员缴纳社保费企业(名单公示时间的上月无人员缴纳社保费企业不纳入公示拟发放名单)。
第四条 【发放标准】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第五条【裁员率计算公式】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参保职工人数-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初参保职工人数)*100%。其中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为上年度1-12月因退休或死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第三章 经办审核流程
第六条 【筛选初步名单】市社保中心利用大数据初步筛查符合政策条件的初步名单。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名单函调市委编办提供(其中事业单位只包含经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含经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与市社保中心机关保提供驻厦央属单位名单合并;劳务派遣企业名单由市人社局人才处汇总各区劳务派遣许可证和备案名单为准;法定代表人涉黑涉恶的企业名单函调市公安局提供;失信企业名单函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是否注销性质企业共享比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确认;无人员缴纳社保费企业共享比对厦门市税务局数据库确认;大型企业名单由省就业局和市统计局提供。共享数据应固化形成台账。
对企业信息在公安、信用信息库中无法核查,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涉黑涉恶或失信的,应对此类企业或人员信息进行1次修正,可调取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厦门市税务局数据库中的注册信息进行比对,或电话联系企业核对。比对后核查通过的,列入拟发放名单;比对后仍无法核查,不能确定是否涉黑涉恶或失信的,不列入拟发放名单。
第七条 【会议研究】初步名单确定后,系统计算应发家数、人数及金额报市人社局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名单公示】经会议研究通过的名单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公示发布当日起计算。
第九条 【通知公告】市、区各级人社局、经办机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纸质媒体、信息系统、短信等多种渠道宣传,让更多企业知晓政策、及时上网确认信息,同时指导企业按要求使用资金,切实发挥政策效应。市人社局协调其它就业领导小组相关单位联合宣传。
第十条 【企业确认】名单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可登录市人社局官网的单位办事大厅,核对确认企业名称、银行账户等信息,了解资金用途并承诺正确使用资金;未在我局登记银行账户信息的个体参保户和小企业,提前导入企业在税务系统中最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或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等,使其可以网上确认,账户名必须与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不能在官网进行确认的企业,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办理。截至政策实施期限未确认信息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该笔资金,不再受理资金发放。对放弃享受的企业,在系统做好放弃标识。
不在名单内、对信息有疑问想申诉的企业,可在政策实施期限前到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提交申诉材料。
第十一条 【经办审核】经办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通过网上确认信息的企业,由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审批;携带资料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的,由收件机构负责审核审批。对名单内企业主要审核银行账户、联系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对资金用途做承诺等;对不在名单内到窗口申诉的企业,按本规程第三条规定进行审核,其中法定代表人是否涉黑涉恶、企业是否失信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函请相关部门核查,核实后确需修改的汇总到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复核后统一报批。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由市社保中心统筹批次建账发放资金。资金发放至经审核确认的社保缴费账户或银行账户。发放成功的短信告知企业;发放不成功的,通过短信或电话联系提醒企业在2024年1月31日前修正账户信息,逾期不修正或修正不成功的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汇总上报】资金发放及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各级经办机构做好台账汇总整理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经办期限】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放不成功的企业需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确认。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在经办审核环节需落实二级审批制度,业务经办、审核岗位人员不得兼任。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初步名单确定后上会前,市人社局就业处牵头,局纪检、法规、基财、社保部门等配合,对企业名单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样核查。筛查数据留存备查,可在事中、事后进行信息溯源。
第十七条 对省上下发或自身核查发现身份不实、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办审核所在经办机构应及时追回所发的稳岗返还资金。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