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2-2020-009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文 号 厦人社〔2020〕109号
生成日期 2020-07-14
标 题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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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人社部、财政部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先后下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在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阶段性开展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

  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每月1000元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规定参照本市户籍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二、阶段性扩大失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范围

  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我市低保标准每月800元,按月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2月。

  三、阶段性加大价格临时补贴力度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增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只能享受一次。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限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龄上限。从2020年1月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领取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在政策执行起始时间至实际发放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五、其他事项

  (一)若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出台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是指领金期满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在厦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含本市户籍人员、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和普通外来务工人员。

  (二)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及发放流程。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的个人网厅(http:// hrss.xm.gov.cn)自愿申领,申领待遇名称为“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疫情期间临时生活补助”。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所属(灵活就业人员按户口所属)由市或区社保中心分工负责进行审核审批及发放。

  (三)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临时生活补助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以及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未领取的月份及金额可保留,领金期限内再次登记失业时,失业人员可以按原渠道申请继续按月领取剩余的月数及金额(补助标准不再重新计算)。临时生活补助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涉及的阶段性加大价格临时补贴力度对象中,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是指2020年6月(含)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人员,即2020年6月(含)之前失业(以失业保险停止缴费为准)的失业补助金领取人员。经办机构对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提升1倍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发放。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80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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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厦人社[2020]109附件:闽人社文[2020]80号 转发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