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34-02-2021-020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 | 文 号 | 厦退服〔2021〕5号 |
生成日期 | 2021-07-29 | ||
标 题 | 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小组长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区退服中心:
现将《厦门市退休人员小组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9日
厦门市退休人员小组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小组长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好小组长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厦府规〔2020〕4号)、《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规范》(厦退服〔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退服工作实际,现将退休人员小组长(以下简称小组长)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建设
社区(村)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后,社区(村)负责退服业务的工作人员按退休人员实际居住地和就近原则,及时将退休人员编入相应的退休人员自管小组。
原则上按每30名退休人员划分一个小组,小组长由该小组内的退休人员担任,在社区(村)退服工作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小组长任职条件
小组长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有一定文化基础、身体条件较好、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担任。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续任小组长需报区退服中心核准。
三、小组长选任管理
小组长选任:小组长由社区(村)推荐、街道(镇)审核、区退服中心审批。原则上每五年选任一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连选连任。区中心、街道、社区(村)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小组长的履行职责、任职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各区退服中心应结合实际,定期(半年或季度)集中举行新任小组长任职仪式,发放工作笔记本、工作牌等。
小组长离任:各区退服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定期为离任小组长举行欢送仪式。
四、小组长主要工作
1.组织学习和宣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相关政策;
2.了解掌握本小组内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特别是孤寡、残疾、重病、特困、高龄等人员的情况;
3.协助社区(村)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核实工作;
4.掌握小组内退休人员变动迁移、住院、失联、亡故等情况,及时向所在社区(村)报告;
5.协助社区(村)做好退休人员的慰问和服务工作,带头参与社区各项公益、志愿活动;
6.配合社区(村)制定退休人员活动计划,协助社区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7.配合社区(村)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他工作。
五、小组长工作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
各区中心、街道(镇)对新入职小组长于任职一个月内组织业务培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本辖区小组长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小组长岗位履职能力。
(二)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村)每月至少召集一次小组长工作例会。主要是组织学习和传达有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定,通报本组内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交流总结阶段性和常规性工作任务开展情况,以及汇总本组内退休人员对退服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三)联系走访制度
对新增移交社区(村)并编入本小组的退休人员,应及时见面,完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小组长应经常对本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或慰问,一般每季度联系、走访不少于一次;对本小组内的高龄、孤寡、残疾、独居、特困等退休人员,应保持经常联系和关心,建立走访记录并及时向社区(村)反馈信息。
(四)日常报告制度
小组长发现组内人员疑似或确定死亡、服刑、连续2个月失去联系的,应及时上报社区(村)退服工作人员,并重点关注失去联系人员动态。
(五)评选表彰制度
按照《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规范》(厦退服〔2020〕5号)精神,每年11月份开始,从任职时间满一年的在任退休人员小组长中评选优秀退休人员小组长,按退休人员小组长数量10%的比例确定参评名额,于当年12月份表彰完毕,并给予优秀退休人员小组长颁发荣誉证书和400元奖励金。
六、各级退服机构工作职责
(一)社区(村)
抓好退休人员小组长队伍建设,创新小组长人选推荐方式,选优配强小组长,积极引导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退休人员担任小组长,并为小组长履职提供支持、创造条件。
(二)街道(镇)
加强对小组长选任资格的审核,承办区退服中心下达的小组长学习培训工作任务。
(三)区退服中心
制定本辖区退休人员小组长队伍建设相关制度规定和小组长学习培训计划,督促指导街道(镇)、社区(村)做好小组长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市退服中心
制定全市退休人员小组长队伍建设相关制度规定,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小组长工作落实情况,广泛宣传优秀小组长先进典型事迹。
七、经费保障
1.小组长补贴:给予小组长每人每月15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由区退服中心按季(月)发放至个人养老金账户。
2.优秀退休人员小组长的表彰奖励、小组长工作会议等活动所需经费列入管理活动费统筹支出。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厦门市退休人员小组长管理暂行规定》(厦退管〔2018〕12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