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2-2021-026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 文 号 厦退服〔2021〕12号
生成日期 2021-11-17
标 题 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厦门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厦门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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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退服中心,市中心各科室:

  现将《厦门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落实。

 

  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7日    

 

  厦门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46号)、《福建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细则(试行)》(闽社险中心〔2019〕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认证工作机制,创新服务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纳入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及遗属抚恤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第三条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坚持以大数据信息共享比对和远程自助认证为主,现场核实为辅,社会化管理服务兜底的工作机制,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提供精准、高效、快捷的认证服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实现“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目标。

  第二章  认证周期

  第四条  认证周期是指退休人员连续认证两次的时间间隔,每个认证周期不超过12个月,退休人员在认证周期内,至少需要认证一次,也可以多次认证。退休人员首次领取待遇后次年同期作为其第一个认证周期起始时间。

  第五条  认证周期实行个性化动态递延管理,退休人员最近一次认证时间设为下一个认证周期的起始时间,将起始时间加上个性化认证周期设为认证截止时间。认证周期内退休人员每更新一次认证记录,更新时间自动转为下一个认证周期起始时间,认证截止时间自动递延。

  第六条  距离认证周期截止时间前60天内为认证提醒期,由系统自动向尚未认证退休人员推送相关信息,提醒退休人员及时进行资格认证。

  第七条  距离认证周期截止时间前30天尚未认证的,由系统自动于每月生成需提醒人员名册,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做好资格认证。

  第八条  退休人员在一个认证周期内未参加认证且采取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本人的,退服经办机构应在认证周期到期后按规定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暂停手续。

  第三章  认证方式

  第九条  信息共享比对认证。积极推进大数据信息共享,加强与人社部和人社厅下发数据信息的比对,充分运用医保、民政、卫健、公安、司法、交通运输、联网监测等数据资源,积极推动实名验证场景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共享实时性、准确性,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和分析应用,核实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

  第十条  自助认证。退休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 12333”APP、“闽政通”APP、“i厦门”APP、“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社保自助机、厦门e政务自助机等服务平台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一条  经办柜台认证。退休人员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就近的街道(镇)、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  上门认证。对于重病、高龄等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经本人或亲属预约,由社区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小组长提供上门认证。

  第十三条  异地人员认证。对于居住在厦门市以外的退休人员,退服经办机构应以信息共享比对作为确认待遇领取资格主要方式,并积极引导异地居住人员开展人脸识别自助认证,必要时发送协助认证通知。

  第十四条  境外居住人员认证。定居国外或出国居住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中国领事”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也可以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寄回其管理服务的街道(镇)、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资格认证。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人员,提供由香港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台湾民政事务署或当地公正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謄本等材料,将相关材料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寄回其管理服务的街道(镇)、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资格认证。

  第十五条  承诺认证。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比对及其他方式认证的退休人员,其近亲属(配偶、子女)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与待遇领取人的关系证明,填写《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1)到全市任一街道(镇)、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资格认证。

  第四章  领取资格名单生成

  第十六条  根据大数据信息平台共享比对结果,退服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生成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和待核实人员名单,各级退服经办机构通过退服信息系统可查询导出。(《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见附件 2)、《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见附件 3)和《待核实人员名单》(见附件 4))。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列入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

  认证期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经街道(镇)、社区(村)经办机构认证的人员;通过微信认证或手机 APP 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的人员;经受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上门认证的人员;近亲属承诺认证的人员;通过信息共享比对认证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可以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第十八条  以下人员列入丧失(或暂时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

  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检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刑的人员;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经所管理服务的街道(镇)、社区(村)退服经办机构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  除第十七、十八条外的人员列入待核实人员名单。

  第五章  认证信息核实

  第二十条  对待核实人员,应通过大数据共享比对、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方式进行逐一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的数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信息核实优先采用人脸识别技术。依托微信、电话或短信推送模式,提醒退休人员通过“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或自助服务设备完成认证。

  第二十二条  对距认证周期结束时间30天内待核实退休人员,退服经办机构应加强服务和重点关注,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通过引导后仍未完成认证的,应在退服信息系统形成台账。

  第二十三条  创新信息核实方式。退服经办机构要结合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文体健康活动、走访慰问)等形式开展信息核实,为退休人员提供“家门口”的认证服务;对居住本地高龄、残疾、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由社区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小组长提供上门服务,核实退休人员的健康状态,让退休人员切实感受到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提升退休人员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六章  认证结果反馈

  第二十四条  退服经办机构对到期未认证及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对办理待遇暂停手续的退休人员,经确认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应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因未认证或其他原因而被暂停发放待遇满2年及以上,经确认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应当核实其在停发待遇期间是否存在在押服刑等暂时丧失领取资格的情形。

  第七章  台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格认证过程中,退服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操作,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退服系统跟踪认证的数据信息、痕迹要记录清晰,说明来源,备注原因,采集照片等所有认证信息永久保留,并定期备份。

  第二十八条  资格认证留存的纸质材料需电子化处理,并通过退服系统上传退休人员的电子附件,同时将纸质证明材料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⒉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⒊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⒋待核实人员名单

 

  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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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附件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 附件2: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doc
  • 附件3: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doc
  • 附件4:待核实人员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