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2-2026-005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2026〕107号
生成日期 2026-06-01
标 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经办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经办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15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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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2〕90号),为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政策及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从2026年起,允许在当年内已正常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参保人员申报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政策性补缴、往年度缴费及跨区域转移账目等,不予纳入申报范围。

  二、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的补助金额最低不低于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最高不高于当年度本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申报时本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资助集体或资助人可在最高和最低档次间选择,每一百元为一个固定递增档次。

  当前,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200元,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为4000元,若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资助集体或资助人到税务部门申报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税务部门应留存《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集体补助)》(附件1)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社会资助)》(附件2)。

  四、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缴费到账后,原则上不允许资助集体或资助人办理退费。因错缴、误缴等特殊情形确需退费的,资助集体或资助人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集体补助)

  2.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社会资助)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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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人社[2026]107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