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2-2026-006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2026〕161号
生成日期 2026-08-14
标 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部门协作机制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部门协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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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25号)、《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6号),加强部门协同,加大力度将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现就完善建立相关部门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规范参保缴费。市人社局统一制作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提醒函,明确参保缴费要求、办理渠道及有关责任。市区两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仍未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市区两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及时发放工伤保险缴费提醒函并开展政策宣传。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要求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应当将参保凭证及时分送建设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二、建立信息数据共享。市人社局牵头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共享信息数据库,市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定期汇总本市颁发的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信息,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同步获取新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含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合同造价、开工/竣工时间、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市、区两级税务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时,可调用工程建设项目共享信息数据库有关信息,用于征收工伤保险费比对判断。市税务局应定期将缴费相关情况反馈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接收到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缴费信息后,及时告知市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

  三、加强参保缴费监督。市区两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将工伤保险参保落实情况纳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落实缴费。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及时提醒告知;对经告知仍未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依规予以处置。对经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置后仍未参保缴费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按程序移交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移交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通过日常监管、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等方式,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上岗培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从源头防范工伤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工伤预防咨询等服务,统筹做好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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