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4〕1号

各区人社局:

  为进一步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强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等精神及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失业登记受理核查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用线下与线上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

  (一)失业登记对象

  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

  (二)失业登记内容

  失业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户口性质、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健康状况(如残疾,需注明伤残等级)、失业时间、证件类型、证件号、户籍地址、常住地址、职业(工种)资格及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级别、联系方式、登记失业地、失业原因、是否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意向、培训意向、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人的书面承诺等。

  (三)定期联系和动态管理 

  1.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月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的跟踪调查和动态管理。

  2.加强失业登记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办理失业登记后,由用人单位补办了失业期间就业登记或为其补缴了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灵活就业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达3次的;超过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终止就业要求的;常住地发生跨市迁移的;其他可以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

  3.注销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再次满足失业登记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二、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包含以下三大类群体:

  1.具有厦门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具有厦门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

  (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2)持《残疾人证》人员;

  (3)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脱贫劳动力,指具有厦门市户籍且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或不予以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被注销失业登记的人员;

  2.未被注销失业登记,但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3.未被注销失业登记,但户籍迁移出厦门市的人员;

  4.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情形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因故被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后,再次符合本通知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再次予以认定。

  三、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

  (一)在本市范围内,以弹性工作方式取得劳动报酬或收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村)申报灵活就业登记。

  1.经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具备弹性工作特征,工作时间不固定或临时性用工;

  4.当前未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未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5.在我市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村)、街道(镇)可不予受理或终止登记灵活就业:

  1.当事人不配合查证相关灵活就业信息或提供的灵活就业信息无法查证;

  2.当事人就业状态与申请灵活就业登记内容不符;

  3.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

  4.当事人在企业、民办非企业等担任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

  5.雇主为法人,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显示该法人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

  6.雇主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7.其他不具备灵活就业登记的情形。

  (三)灵活就业登记采取个人申报、社区受理、社区街道核查、公示的方式进行。个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灵活就业登记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对申请表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社区、街道负责核查辖区内灵活就业登记申请材料,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可采取电话或走访等方式。

  根据“谁受理,谁核查,谁负责”原则,社区、街道通过日常核查和年度抽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辖区内灵活就业登记办理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核查,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灵活就业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抽样核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对各区灵活就业登记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对2023年12月31日(含)前根据《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的意见》(厦人社〔2019〕53号)精神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已实现就业的,按本通知规定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此前以系统比对方式批量纳入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二)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劳动者,可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予以追认。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