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5-2018-002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5-21
标 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2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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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8]125号),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该政策将惠及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广大非厦门户籍的未参保人员,包括创业人群、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网店从业人员、微商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建筑业农民工、家政人员、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保安、社区服务人员等传统行业农民工。

  一、背景

  2016年1月1日,《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十二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2016年8月2日,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省人社厅和省税务局于2018年2月8日下发《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1号),对持有福建省(厦门除外)城镇居住地居住证的人员,在城镇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厦门市自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自2018年7月1日起可在本市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由参保人员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不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共7个档次),依20%的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

  (三)参保手续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使用功能中止时,税务部门相应中止持有人申报缴费。

  (四)待遇享受

  居住证持有人虽可在我市参保缴费,但由于其户籍地不在我市,所以仍需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居住证持有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在男性年满60周岁和女性年满50周岁时,须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不在我市的人员,不能继续在我市参保缴费。

  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市的居住证持有人,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时,可在我市办理退休,有关退休手续办理和待遇享受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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