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6-2019-002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9-01-29
标 题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2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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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缴费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出台背景

  2018年3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意见。

  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结合我省实际,调整了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2018年12月5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4号),完善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今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待情况,适时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2019年1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从100元调整为200元,并适当提高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进而提高待遇水平。调整后,个人缴费档次从原来的100-4000元13个档次调整为200-4000元12个档次,即取消100元的档次,其他缴费档次的金额不变;缴费补贴标准从原来的45-90元提高到50-230元,大幅度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

  调整后具体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如下(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50元)、300元(60元)、400元(70元)、500元(80元)、700元(100元)、1000元(130元)、1500元(150元)、2000元(170元)、2500元(190元)、3000元(210元)、3500元(220元)、4000元(230元)。

  (三)落实社保扶贫政策,困难人员由政府代缴最低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贫困人员在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有中断缴费年限的,无需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也可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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