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6-2019-003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2019〕52号
生成日期 2019-03-29
标 题 关于《关于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29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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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

  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立身之本、财富之源。支持发展实体经济对提供就业岗位,改善人民生活,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而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不断壮大人才人力资源总量是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增强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要持续致力于建设实体经济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我市是一个劳动力输入型城市,企业人力资源总量不足、对外依赖程度高、流动性大等特征明显,虽然目前用工形势总体平稳,但季节性、结构性缺工现象仍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近年来市人社局深刻把握新形势下人社工作的新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发展大局,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作为我市人社系统的首要任务,从服务企业用工、聚集产业人才、提升职业技能、构建劳动和谐、社保降费减负等方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近日,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企业服务年”的部署,市人社局、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支持企业发挥主体作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服务实体企业、加强政府引导增强服务企业发展合力等3个方面着手,集成提出18项具体支持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高效务实的政企互动机制,切实提高服务企业的精准度,着力从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方面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支持我市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

  《意见》集成了人社部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18项政策和措施,对当前人社部门正在执行的效果较好的原有政策继续沿用,部分原有政策结合新形势进行了完善,同时还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新增了部分政策。比较重要的内容有:

  (一)服务企业用工方面

  第2条。支持重点企业利用政府建设的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和村居招聘网点开展招工招才。符合条件并经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村居招聘网点确认后,给予劳务输入基地和招聘网点最高2000元/人的奖励。

  第3条。支持企业自主招工招才。企业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奖励。

  第10条。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我市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和村居招聘网点的建设、运营,帮助我市重点企业引进人力资源。对帮助我市重点企业招聘引进市外人力资源,符合本意见第2条用工规定的,经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村居招聘网点确认后,给予最高2000元/人的奖励。

  第11条。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行业用工调剂服务。对根据员工富余企业要求,通过市人社局用工调剂平台一次性调剂20人以上、调剂用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14条。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举办或开展的线下市场招聘、外出招聘、校园招聘、校企合作活动时,优先安排重点企业参加,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的招聘需求,对具体招聘费用按规定进行补贴。

  第15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我市行业协会、产业协会、企业联盟等机构参与我市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和省内村居招聘网点的建设、运营,帮助我市重点企业引进人力资源。对帮助我市企业招聘引进市外人力资源,符合本意见第2条用工规定的,经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村居招聘网点确认后,给予最高2000元/人的奖励。

  (二)聚集产业人才方面

  第9条。鼓励企业加强院校毕业生资源开发。一是继续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给予见习人员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1980元/人/月,见习期不超过1年。二是对企业招收应届院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12条。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帮助我市企业招聘高端人才。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采取猎头方式猎聘高端人才,按照猎头费用10%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给予用人企业40%的猎头费用补贴。

  第13条。引导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开展业务经营。对服务我市企业成效突出的,由人社部门按照我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政策给予奖励。

  第16条。引导市、内外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我市重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对学校一次性组织30名以上在校学生在我市同一重点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学校500元/人的实习工作经费补贴。

  (三)提升职业技能方面

  第4条。支持重点企业利用校企合作、新型学徒制的鼓励政策加强用工保障。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6条。支持重点企业利用我市技能培训“一企一策”政策,开展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按照不同工种标准,给予企业800元-3940元/人的培训补贴。

  第7条。支持企业利用我市在职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政策。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个人600-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和全额的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四)构建劳动和谐方面

  第1条。支持重点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订单、市场变化,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满足企业用工需要。

  第17条。出台用工调剂涉及的用工管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范指引,引导建立企业、职工、社会共赢的和谐劳动关系。

  第18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全市范围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损害我市用工企业利益、哄抬人力资源服务价格、违规招聘、影响我市企业稳定用工等扰乱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社保降费减负方面

  第5条。支持企业增强员工的稳定性。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第8条。支持企业开发特殊群体人力资源,减降用人成本。企业招用纳入政府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具体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按《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下一步市人社局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全面贯彻落实政策措施。

  三、覆盖范围与有效期

  全覆盖,抓重点。《意见》大部分条款兼顾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但对我市重点产业企业进行了重点支持。其中我市12类重点企业具体包括:市台办确认的重点台资企业;市科技局确认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总商会确认的重点民营企业;市自贸委确认的重点企业或项目;市发改委确认的未来三年有条件上市、市值可达百亿以上的成长型企业;市经信局确认的重点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市商务局确认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和新竣工投产的重点企业;市农业局确认的重点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合作社;市属国有企业;各区、自贸委和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或项目;省人社厅确认的我市省级龙头企业;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或项目。

  《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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